中共國航前經理林英(音譯,Ying Lin)4月17日在紐約東區聯邦法庭認罪,承認在美國做中共政府代理人。
依法庭文件,檢察官指控林女違反美國法典第18卷第951條(18 U.S. Code § 951,簡稱第951條)規定,有可能是美國司法史上首次以此規定起訴與間諜活動較不相關的嫌疑人。
此外,多數人誤以為林女被告的是《外國代理人登記法》(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簡稱FARA)。然而,FARA與第951條雖然都是規範外國代理人,但後者的適用範圍更廣。
今年48歲的林女認罪後,將在美國司法立下判例,可以預見,司法部未來將根據第951條追查及起訴在美國依外國政府指示行事者的法律責任。
立法起源及年代
第951條及FARA的立法緣由都與二戰期間防範外國政府(德國納粹)的宣傳攻勢有關。
美國在1938年頒佈《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編在美國法典第22卷(對外關係及交流)的第611到621條(外國宣傳人登記,22 U.S.C. § 611-621)。
1948年,美國廢止1940年通過的第22卷第601條(22 U.S.C. §601)規定,並以第951條取代,同時將其由第22卷移到第18卷「犯罪和刑事訴訟程序」。
由兩者在美國法典的歸類來看,FARA屬於美國對外關係的規定,強調透明度,要求外國代理人登記。第951條則是編在犯罪類別,不涉政治外交事務,且罰則較重。
規範內容
從法律文字來看,第951條較為簡潔,主要是規範「外交官及使領館官員與僱員以外的任何人」,在美國受「外國政府或官員的指示」,以「外國政府代理人身份行事前」,「應通知司法部部長」。
FARA則是規範「外國代理人」(不限個人)與「外國委託人」(不限外國政府或官員)合意,在美國從事相關政治、宣傳、財務處理等活動,應在雙方達成合意後10天內或者展開行動前,向司法部辦理登記。
通知/登記規定
第951條的通知較為簡便,僅規定以信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司法部,載明代理人及外國政府及官員的相關資訊。
FARA則規定嚴謹的登記程序,必須依司法部規定的表格及聲明格式辦理登記,且需經過宣誓程序,以及記載財務資料等。此外,在辦理登記後,在從事相關活動時需遵守透明度的規定,以及每六個月向司法部提交報告。
處罰
違反第951條,受到的處罰較重,包括罰款或最高10年監刑或兩者併罰。
FARA的罰則相對較輕,最高不超過1萬美元的罰款或最高5年監刑,對於某些罪行,可能處以最高5,000美元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監刑,或者兩者併罰。
林英案的特別之處
過去,遭美國司法部指控違反第951條的被告,多數為間諜犯。林英有可能是非職業間諜認罪違反第951條規定的首例。
依第951條規定,任何非外交人員的個人,在美國受他國政府或官員的指示從事任何行動,如果沒有事前通知司法部部長,都將違反規定,不論行動本身是否違法。
林英雖已入美國籍,但是在其擔任國航經理期間,對當時入籍時宣誓效忠美國及美國國旗的誓言,早已拋諸腦後,聽從中共政府及官員的指示,從事不利美國政府利益之事。
林女萬沒想到,有些事或許她認為不涉及犯罪,僅是處理中共官員的私事,但是依然犯法。根據檢察官解釋,第951條並非在認定依外國政府或官員指示所為之事的本身是否違法,而是林女在貫徹中共政府或官員指示之前,是否有通知司法部。
林英將面臨最高10年監禁,以及作為認罪協議的一部份,她同意被沒收17萬美元財產。此外,她被警告,如果發現她的入籍申請有欺騙成份,政府「有可能」會取消她的公民身份。
對於在海外的華人來說,林英案是個警訊。而後,如果接到他國政府或官員指示,在開始行動前最好三思而行。
第951條及FARA對照表
外國政府代理人(第951條) |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 | |
美國法典 | 第18卷 犯罪和刑事訴訟程序(18 U.S. Code § 951) | 第22卷 對外關係和交流/外國宣傳人登記(22 U.S.C. § 611-621) |
立法年代 | 1948年9月1日(取代1940年的22 U.S.C. § 601) | 1938年6月8日。 |
規範對象 | 外交官及使領館官員與雇員以外任何人 | 外國代理人係指個人、合夥、協會、公司、組織或任何其它由個人組合的團體。 |
外國委託人 | 外國政府或官員 | 外國政府及政黨外,還包括在美國境外的個人或組織(美國公民及依美國法律成立的組織除外),以及根據外國法律組建或其主要營業地點在外國的任何實體。 |
規範範圍 | 在美國,受外國政府或官員指示,以外國政府代理人身分行事前,應先通知司法部長。 | 下列行為受FARA規範: (1)在美國境內從事符合該外國委託人利益的政治活動; (2)在美國境內擔任公關顧問,宣傳代理人,信息服務人員或政治顧問,為該外國委託人利益行事; (3)在美國境內為該外國委託人索取,收集,支付或分配捐款、貸款、現金或其它有價物品; (4)在美國境內代表該外國委託人與美國政府任何機構或官員接觸。 請注意:任何人,無論是否與外國委託人有合約關係,只要是雙方合意,同意承擔或聲稱為該委託人從事上述工作,都應遵守FARA規定。 |
罰則 | 罰款或最高10年監刑或兩者併罰。(入籍者有可能被取消美國籍,依個案而定) | 最高不超過1萬美元的罰款或最高5年監刑;對於某些罪行,可能處以最高5,000美元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監刑;或者兩者併罰。外國籍人士將被驅逐出境。 |
排除適用的對象 | (1)經他國政府及美國國務院認可的外交或領事官員; (2)任何官方和公眾認知及贊助的外國政府官員或代表; (3)官方或公眾認知與前述二者有關的成員或部屬(非美國公民); (4)從事合法商業交易者(唯古巴政府代理人及違反《1979年出口管理法》者,不能排除適用。) |
(1)美國國務院認可的外國政府外交官、官員及其工作人員; (2)從事純屬商業性質活動或宗教、學術、科學或美術等的人士; (3)為減輕人類痛苦,從事醫療援助及食品和衣物收集及分送等工作者; (4)擔任外國委託人的律師,為客戶所從事的行為不涉及影響美國政策者; (5)根據《遊說披露法》(Lobbying Disclosure Act)登記,從事遊說活動的代理人,且不是代表外國政府或外國政黨者。 |
通知/登記 | 通知程序見於聯邦法規28 CFR Part 73,代理人應以信函或電傳方式通知司法部長,載明代理人姓名、外國政府或官員名稱、受指示之事及活動等。若該等指示內容有所變動,應在10日內通知。 | 個人或實體在與外國委託人達成合意成為其代理人後,必須在10天內以及為該委託人從事活動前,在司法部辦理登記。 除例外情形,外國代理人向司法部登記時,應提交載明與外國委託人簽署的協議(或合意內容)、收入和支出等,並且必須每六個月更新一次。 |
辦理通知/登記後的要求 | 無。 | 外國代理人應在其信息材料(宣傳材料)貼上明確的聲明:代理人係代表外國委託人傳播信息。此外,外國代理人必須向司法部長提供此類材料的副本,以供外界查詢。 代理人如果是在網站上或社交媒體上傳播外國委託人的信息,必須在明顯處標註聲明。對於定期發布的信息,如年度經濟發展報告或貿易出版物等,代理人仍須定期向司法部提供副本。 在與美國政府機構或官員或國會議員接觸時,外國代理人必須披露其為代理人的身分;到國會委員會作證時,應提供向司法部最近登記的記錄副本。 外國代理人必須保存其所有活動的記錄,並允許司法部長進行檢查。 |
注意事項 | 代理人若已依FARA辦理登記,不需再做951的通知。 | 已完成951通知者,若應依FARA規定辦理登記,應另行登記。 |
通知/登記的主管機關 | 司法部「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 NSD) | 司法部「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 N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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