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古道的活動本身便是一種不傳之祕,牽涉到疊石、灰色風化石、史前沙岩巨石、地界標、立長石、里程碑、巨石圈以及其他的引路標。

在達特摩爾的沼澤地區,標示路徑的白瓷碎片讓人們在晨昏時分得以安全行走,有如童話故事裏韓森和葛莉特的卵石小徑。山區鄉間的巨礫通常指向可以涉水而過的淺水地帶,例如紅山山脈的烏茲石,標示著摩爾溪可以涉水抵達傳統牧地之處,由是而來到雕刻靈動的岩畫前,每當黃昏的日光拂過岩石,馴鹿便躍然欲生。

長久以來,路徑與路徑標示者一直誘惑著我,將我的眼光引而向上向內向遠方。雙眼受路徑的誘引,心眼亦如是。

想像力無法不去追索地上的線條。線條在空間裏向前延伸,卻在時間裏向後回溯其作為路徑的種種歷史,及其之前的諸多追隨者。

走在路上,我常好奇道路的由來,揣想是甚麼樣的衝動導致路的創生,思索因路的存在而衍生的慣常旅程,以及道路所保存的關於冒險、相遇和啟程別離的各種秘密。

我在至今為止的人生當中,在步道上大概已經走了上萬公里,或許比多數人多,但與某些人相比卻還相形見絀。

德昆奇(De Quincey)曾揣測說,華茲華斯一生大概走了二十八萬公里路。他那名聞遐邇的虯結雙腿,被德昆奇惡毒地形容為「所有……女性鑑賞家都會認為是遭遇了嚴厲天譴」,但在行走及負重時,這樣的小腿何其可敬。

就我記憶所及,我已經步行了數千公里,只要一失眠(其實夜間我多半失眠),我就把自己的心智送去重溫舊路。有時候我就這樣慢慢踱入夢鄉。

克萊爾(John Clare)對田野小徑的形容很是簡樸:「它們在我前進時帶來喜悅。」於我心有戚戚焉。

惠特曼在《草葉集》裏宣稱「我的左手攬著你的腰,我的右手指向大陸地景,以及平凡無奇的公共道路」,口吻既友善又情色,此外還頗為強橫。

若取「凡塵」(worldly)一字最好的意義,「步道」可謂具有其中的世俗性,向所有人敞開。道路權以使用為界定的依據,也因使用而得以存續,這些權利構成一種自由的迷魂陣,是公共土地上纖細的網路。

我們的世界之私有化,其方式頗具侵略性,處處是電纜、閘門、閉路電視攝影機和「不得擅入」的告示牌,而將這樣的世界串連起來的便是那迷魂陣。

這種迷魂陣,是不列顛和美國在土地利用方面的重大差異。美國人向來羨慕英國的小徑系統及與之伴生的自由,一如我艷羨斯堪地那維亞的慣習權(Allemansrätten,字義為「每個人的權利」)。

這種慣習誕生於不曾經歷數世紀封建統治的地區,故而並不臣服於某種地主階級。於是,只要不造成損害,公民可以隨意走上未經開墾的土地,可以生火,可以在有人居住的宅邸外的任何地方安睡,可以採集花朵、堅果和莓果,可以在任何水道游泳。

蘇格蘭近來終於開竅的「進接權法」(access laws)可謂越來越接近這種權利。

路徑是大地的習性,是兩廂情願的造物。創造自己的步道並非易事。

藝術家隆恩(Richard Long)曾經有此嘗試,他轉彎數十次,踩出一條進入漠地的僵硬直線。但那是足跡而不是步道,除了自己的終點便所向無處。

隆恩那種走法像老虎在籠內踱步,也像泳者來回游動。既然沒有延伸的指望,隆恩的線條便有如斷枝之於樹木。

道路乃是彼此相連的存在,連結是道路的首要之務,也是道路存在的主因。就字面意義而言,道路連結了地方,而在引申意義上,道路更進一步連結了人。◇(待續)

——節錄自《故道:以足為度的旅程》/ 

大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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