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第十九次全國黨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習近平在報告中總結過去五年的政績,多次談及港澳台工作,他說「港澳台工作取得新進展,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深化大陸和港澳地區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

這段講話,看了又看,總是看不透究竟習大大是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還是要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既然要牢牢掌握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又怎樣去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實行「高度自治」、讓港人治港?

甚麼叫「全面管治權」?即「方方面面」都要管。這個情況,香港人已深深體會。無論是教育、傳媒、金融、房地產,行政、立法,甚至司法界,都清清楚楚看到中共的介入和干預,香港人已知道,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已漸成過去,「西環治港」(即位於西環的中聯辦)已是常態。習近平這次再強調「全面管治權」,只是把一直「方方面面」都要管的合法化,然後變本加厲的全面管治,變成一國一制。

習近平可有熟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稱「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其實是與《基本法》相違背,是自相矛盾的說法,基本法那一條有說過賦予中央對香港施行「全面管治權」?

《基本法》第二條說得再清楚不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十八條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它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更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基本法》說明的高度自治、全國性法律不在本港實施、中央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都與習近平所強調的「全面管治權」互相矛盾。要履行《基本法》的「高度自治」,又焉可由中共牢牢掌握「全面管治權」?全國性法律不在本港實施,又怎樣掌握「全面管治權」?中央不得干預香港事務,又怎會出現「全面管治權」的局面?

習近平稱要「深化大陸和港澳地區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但若把《基本法》所訂定的基本法則也連根拔起,把《基本法》保障港人權益的條文也悉數漠視,把《基本法》給予國際財團肯到來投資的信心完全摧毀,即使取得「全面管治權」,即使「一國一制」實現,卻令全球對香港失去信心,「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也變成空談,這代價也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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