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傍晚,中共官媒新華社突然推出一則新聞稱,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其中《規定》是對2010年版的修訂,《辦法》則是新制定的。

香港《動向》早在今年2月號曾披露,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中國傳統新年期間到中央黨校、中組部、中宣部等中央部委走訪時披露了三件大事,其中一件就是黨政國家機關部門縣處級及以上公職人員及配偶、子女財產申報制度,至今未能推進,處於停滯狀態,而究其原因是申報制度遭到了中共內部的強烈抵制,包括中共高官,如來自港媒的消息稱,中共現常委張德江、張高麗以及卸任常委曾慶紅對申報制度都持激烈反對態度。曾慶紅四次申報家屬財產皆不實,他還以會引發「社會上大混亂」為藉口抵制「財產申報」制度。

無疑,在遭遇中共內部如此強力的反對下,中央兩辦依舊推出《規定》和《辦法》,傳遞的就是習近平、李克強繼續推進反腐的決心,因為他們知曉,迄今為止,雖然已經拿下了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等江派高官,但以腐敗治國的江澤民及大馬仔提拔的各級貪腐餘孽遍佈全國,他們中有的依然在任,深藏不露,有的雖已卸任,但仍在幕後攪局,而遏制腐敗,讓貪官們現形,當然少不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如果習、李迫於黨內壓力,前功盡棄,不僅腐敗會越演越烈,而且也將危及他們自身。

根據《規定》和《方法》,中共官員的8項「家事」和6項「家產」必須向中共組織報告。具體來說,8項「家事」指:本人的婚姻情況;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6項「家產」包括: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諮詢、審稿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它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除了要報告上述內容外,《辦法》還就一些填報時出現的錯漏問題做了說明,比如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發生變化的,在企業入股實際未出資的,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子女正在國外讀書的,與配偶之間財務獨立的,憑印象估算房產面積的,股票帳戶委託他人操作的,持有股票較多、投資分散的,親朋借配偶名字註冊公司的。

值得注意的是,兩辦通知除了要求各級黨委(黨組)重視外,還強調「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幹部要帶頭執行」,要抓住「關鍵少數」。根據中共《黨內規章選編》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於高級幹部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規定》,「高級幹部」的範圍指「黨和國家機關及人民團體中副省部級以上幹部,包括離退休後享受副省部級以上待遇的幹部」。也就是說,要報告家事和家產的不僅包括現任的高官們,還包括退休的高官們,而這些尚未被拿下的現任、退休高官中有不少江派官員,比如江澤民、曾慶紅、羅幹、賈慶林、李長春、張德江、張高麗、劉雲山等,他們也是習近平一再暗批並要求「對表」的高官,也是財產申報制度能否順利推行的焦點。

上述這些高官及其家族,利用職權,在中國經濟領域攫取了巨額利益,如人盡皆知的江澤民家族號稱「天下第一貪」,兩個兒子江綿恆、江綿康涉足地產、軍工、高科技、電信等多個領域。

還有消息披露,曾慶紅家族財產遍及北京、天津、山東、上海及香港、澳洲等地,其兄弟、兒子和媳婦、侄子至少有12名家屬在境外、外國定居,僅在大陸資產就有430多億至470億元人民幣。其中曾偉在澳洲、紐西蘭開設公司都以中資名義,每年貿易額25億至30億美元。他還在澳洲、紐西蘭持有物業20餘幢。

而羅幹與周永康家族通過礦山交易狂賺25億元,羅幹家族在秘魯山區還擁有私人莊園。此外,賈慶林的女婿李伯潭,李長春的女兒李彤,劉雲山的兒子劉樂飛以及張德江、張高麗等人,在各自地盤和領域同樣攫取了巨額利益,他們的財產與那些落馬的高官們相比,只能是遠遠超出,甚至是天文數字,而他們名下的公司、股票、財產等一旦申報,就意味著他們的老底被揭,這也是這些江派人馬極力阻撓財產申報制度的原因。

由此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局面:一方面,推行官員申報制度,公示官員財產是當局反腐並力圖取信於民的重要舉措,但卻在黨內遭到強力抵抗;另一方面,一旦公示官員資產,所引發的震盪難以估量。現今兩辦的《規定》和《辦法》應該是一個妥協的產物,即官員需要進行財產申報,但從兩辦的措辭看,並未表示一定公佈。然而,這已然是又一次對江派的重擊,也昭示著其力量的進一步削弱。

而對於不如實申報的官員,《規定》中「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問題是,誰來核實官員的財產申報是否屬實呢?誰來調查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收入呢?尤其是股票、公司等交易黑幕,絕非短時間內可以查出問題的。這些,《規定》和《辦法》沒有給出答案,或許它們的主要目地就是給官員上緊箍咒,給予警告,同時進一步整肅江派貪腐官員,一句話,該出手時還是要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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