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手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宣佈,實施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在現有的《放債人條例》下引入額外牌照條件,處理不良財務中介等相關問題,額外牌照條件於今天生效。
在新規定下,市民可直接向放債人申請貸款,非財務公司委任的中介不能代替借貸人借貸,中介亦不可收取任何費用。
放債人在批出任何貸款申請前,須確定借款人是否曾與任何第三方(中介)簽訂任何與該貸款有關的協議,財務公司要在前線把關。
放債人要查詢中介是不是借貸人委任的中介,再調查中介是不是已經在註冊處登記。如果是的話,才能批出貸款。另外,若違反共謀收錢條款,在此新規定下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嚴重違規情況下,亦會考慮撤銷牌照。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何宗基表示,新規定下不會規限發債人委任的第三方數目,而現時本港的發債人亦整體上支持政府作出更嚴格的規管。
何宗基指,不良財務中介以「超低息貸款」及「不成功不收費」等名目誘使市民向放債人借貸,從中收取高昂的顧問費或保證金等,更有騙徒協助借款人取得貸款後攜款潛逃。
他亦認為,市面充斥的放債人廣告鼓吹借貸,令市民忽略過度借貸的風險和後果,因此從今天起所有借貸廣告都需加上「借錢前諗清楚,搵中介要謹慎」的字眼,籲市民慎防中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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