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藝人黃子佼因涉嫌購買兒少性影像,最高法院判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義務勞務1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台北地檢署通知黃子佼於今天(11日)上午10點到案,履行緩刑條件。

黃子佼因涉購買及無故持有2,259部兒少性影像,一審遭判刑8個月,全案上訴高等法院。經上訴,二審高院改依個資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以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而最高法院5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黃子佼今日首度以受保護管束人身份,至台北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面對現場媒體的詢問,他均不回應。

法界人士表示,黃子佼在緩刑4年期間,需由觀護人進行監督與輔導,黃子佼必須依照觀護人的規定定期報到,並遵守相關司法保護事項(如保持良好品行、服從命令)。若在期間內違法,緩刑極有可能被撤銷。

法界人士指出,有關執行緩刑宣告附義務勞務,觀護人會依個案條件,囑託至政府機構、學校、公益團體或社區等執行義務勞務。

至於義務勞務的執行機構,必須為公益性質,包含政府機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等,其服務項目則有公益服務、社會服務弱勢服務、活動協助社區環境清潔、機關文書處理等。法治教育部份,以北檢為例,每月在北檢第三辦公室團體教室舉辦一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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