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有緊急警示系統可透過流動網絡向全港發送緊急警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8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質詢表示,系統最近已升級,政府各部門可選擇只向十八區個別分區或聯區發送分區警示。
鄧炳強強調,無論是全港性或分區警示,均只適用於重大事故,例如核事故、地震及海嘯等。他又稱,如頻繁地使用緊急警示系統很有可能削弱市民對此系統的警覺性及危機意識,導致「警示疲勞」。故此,政府在考慮動用此警報系統時,必須謹慎衡量實際情況。
被問到會否就火警發出分區警示制訂清晰準則,以確保發生風險極高的火警時可及時通知當區居民逃生。鄧炳強回應指,一般而言,火警的影響極少機會涉及整個分區,或需要整個分區的居民即時作出應變。啓動分區警示以通知覆蓋的數十萬名用戶會遠超實際受影響的人口範圍,並不符合比例亦會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他續指,在絕大部份火警的情況下,應透過現場的方法向受影響居民作出即時警示,包括火警警報系統(火警鐘)、現場消防車和警車發出警號聲和現場廣播等。
他強調,發出緊急警示的決定不應與火警級別掛鈎。萬一出現廣泛範圍的火警,例如大範圍山火,以致需要即時和廣泛疏散區內居民,消防處會就個別情況作出專業判斷,並按情況啓動緊急警示系統以發出合適的警示。
鄧炳強又表示,緊急警示分為兩級,分別為「緊急警示」和「極度緊急警示」,前者用於呼籲市民採取行動以避免個人健康、安全或財產可能遭受的即時危險;後者用於要求市民就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嚴重人身傷害及大規模財物損失的明顯及即時危險作出即時的行動。
流動服務用戶可透過設定流動電話,選擇不接收屬「緊急警示」級別的緊急警示系統訊息,但「極度緊急警示」級別的訊息則屬強制性。
議員亦關注會否下放啓動地區性「緊急警示」的權力予前線跨部門指揮官,鄧炳強表示,是否啓動系統需要考慮全港系統性的影響,所以不宜將啓動地區性緊急警示系統的權力下放至前線指揮官。據現行機制,政策局或部門亦可按需要預先尋求其政策局局長或政務司司長的批准,就特定情況制定預設警示訊息,以進一步加快訊息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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