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葡萄牙籍男子黃煡聰被指註冊「香港獨立黨」及發布「煽動」帖文等,2022年10月回港時被國安處拘捕,被控「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去年被判囚5年。他不服上訴,今日被高院上訴庭駁回。
原審法官練錦鴻早裁定本案「情節嚴重」,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國安法》第21條把「情節嚴重」案件的最低刑期訂於5年,故即使黃煡聰認罪,也不獲減刑三分之一,最終被判監5年。
申請人為黃煡聰,本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黃煡聰提出三個上訴理由,包括原審法官錯誤將《國安法》第21條的最低刑期應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下的串謀罪,令申請人失去應有的認罪扣減;原審錯誤將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6年半的量刑起點屬明顯過重;以及原審沒有充份考慮申請人在串謀中扮演的角色。
判辭引述終審法院對《國安法》的詮釋,指其立法原意是《國安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並行,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假若有不一致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
上訴庭認為,《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必須在《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串謀煽動實施《國安法》第20條犯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第21條的規定,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上訴庭又指留意到民主派初選案判刑中,法庭認為《國安法》對《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所指的「有關罪行」所制定的量刑幅度不具強制性而只有參考價值。
但上訴庭質疑,初選案沒有詳細討論或充份考慮《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的「銜接原則」,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應如何在相關《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上訴庭又稱,黃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而且明顯是「有計劃」的行為,加上涉案的6個網上平台都是公眾廣泛使用的社交媒體,證據亦顯示,涉案平台有數以千計的人跟隨,人數不少,而且黃在《國安法》落實後繼續發布帖文「持續進行煽動行為」。
上訴庭續稱,煽動罪的要旨是要預防犯罪,涉案的言論內容是否有落實執行和公眾的反應如何無關宏旨,認為6年半的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高。上訴庭另指,個別串謀者扮演的角色輕微,並非減刑理由。
最終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判處黃黃煡聰5年監禁既非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所以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9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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