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下周三(15日)起生效,成功舉報者可獲最高3,000元現金和感謝狀。另外,房委會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針對並非自住卻利用公屋單位牟利的行為,違者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並爭取今年內立法、明年中實施。
本報近日在長沙灣元州邨訪問居民對上述措施的看法。曾經任職公屋保安的區先生說,在職期間不時收到打麻將的噪音投訴,認為有人利用單位「做麻將館」、「打麻將抽水維生」,即使上門警告,提醒可能被扣分,但對方「警告都不聽」。上門打牌的陌生人亦不理保安要求登記上樓,「好麻煩」。即使他通知房屋署,「都不知它有沒有跟(進)」,但曾經就此發出通告。
至於空置單位的情況,區先生說曾經發現部份住戶的水錶、電錶度數都沒有改變,意味無人住,質疑有人「拿到公屋,便回大陸」,當局派員上門都無人應。
他主張將獎賞加至5,000元,鼓勵舉報,但預料會有人怕事、怕報復,即使知情亦不願舉報。不過他稱如發現濫用情況,都會舉報破壞安寧的行為。
公屋居民:獎金吸引
倉務員呂先生說,獎金吸引,「3,000元夠用半個月」,能成為舉報濫用公屋的推動力,「如果不用金錢,都可知用喝冷方法可以推動街坊做這件事」,但是擔心舉報後,影響鄰里關係。不過他之後坦言,如發現違規行為都會舉報。
被問到是否應該將嚴重濫用公屋,例如分租等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呂表示「罰款較好」,並採用計分制。至於是否要監禁,呂先生則認為要再討論,不要太苛刻,「收回公屋都算幾嚴重的懲罰」。
市民:舉報非為獎金 為公平
本報在市面訪問另一沒有透露姓名的市民說,自己會舉報濫用公屋,並非看在獎金份上,而是認為公屋應給予有需要的人。
有住在私人樓的市民稱,以往住在公屋,但因父母外遷,單位人數減少,就將單位交回政府,「我這樣做,希望其他人都可以做到」。她說間接認識有人7、8年前得到公屋單位後,「完全無住過」,並以月租5,000多元租給別人,批評其行為等於「納稅人資助他去賺錢」。她不知道詳情,否則就會舉報,「不是因為那3,000元,而是對好多人不公平」。她說3,000元不是大金額,建議提升獎金至一萬元,提升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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