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昨(14日)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針對並非自住卻利用公屋單位牟利的行為,違者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並爭取今年內立法、明年中實施。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碧如今日表示,會界定清楚何謂以公屋作商業用途,並說若租戶在單位內製造小手工售賣、幫人補習等,在屋內放置貨物的程度不太誇張,不算是嚴重濫用公屋,但仍有機會違反租約。

黃今早在電台節目解釋,「嚴重濫用」定義是「自己不用,還用來賺錢」,明顯有別於丟空公屋的「小小違規」。她舉例,過往曾有人將單位用作健身室、貨倉等,均是商業行為。另外,如果租戶在家工作,就難以定義是嚴重濫用行為。

另外,她說過往有人將單位以Airbnb方式短期出租,但是租戶申報時稱沒有分租,黃認為此情況不能說對方錯,無法打擊,但認為此涉及金錢利益,需要針對性的刑事打擊。

房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陳家珮在同一節目表示,房委員成員一致歡迎建議修例,希望儘快收回被濫用的公屋單位。對於「公屋貨倉」,她則認為「一半生活,一半擺貨」的情況可以商榷,指修例要令利用公屋作貨倉或Airbnb等賺錢行為的租戶,付出代價。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表示,今次修例建議針對分租單位、租戶不居於單位並將之作商業用途,要審慎考慮納入其它「嚴重濫用」行為的情況。他過往見過有人在公屋提供髮型屋、美容、補習社、跌打醫館服務,相信今次修例不包括規管自住者「賺少少」的行為。至於連續3個月沒有住在公屋單位,或富戶瞞報收入,可否納入條例,他認為可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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