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七旬的士司機,2023年在葵涌駕駛時撞翻前方南亞裔電單車司機,後者要終身以輪椅代步。的士司機今(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及使用汽車而其配件沒有保持良好及有效的運作,一共3罪。法官練錦鴻判其監禁14個月、停牌兩年及罰款2,000元,另須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陳錦全(現年72歲)承認在2023年9月28日,於葵涌大白田街危險駕駛一輛的士,引致KHAN Sajid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其的士轉向齒輪箱右邊托架螺栓鬆動。
案情指,事發案情指,當日下午2時55分,被告駕駛的士尾隨正駕駛電單車、作為外賣員的事主。事主在紅燈前減速停車後,被告無停車並從後撞上電單車,事主同一袋蔬菜跌在的士引擎蓋上,但是被告繼續行駛,令事主跌到在路上。
被告在2019年有1項不小心駕駛紀錄,另有5次定額罰款紀錄,包括1次橫越雙白線,及1次不遵守交通燈號。
官:若有同理心會立刻停車
法官練錦鴻判刑指,案發時被告已尾隨電單車一段時間,期間附近亦無其它車輛分散其注意力,被告應更能留意路面情況,並應避免發生碰撞,認為被告的刑責,與不依照交通燈停車相若。
練官指出,被告之後曾下車檢查的士車身,表示他認為自身利益是最重要。至於被告事後向警員指車上乘客趕時間,要先安頓對方才在約20分鐘後折返現場,但辯方已確認說法不實。法官指,任何有同理心的人都會在意外後立刻停車,了解傷者傷勢,批評被告只顧自己,沒想過對事主的傷害,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被告監禁。
案中事主右踝開放性脫位,脛骨外露、右遠端脛骨及左跟骨嚴重粉碎性骨折等。事主同年10月出院至今一直放病假,無法自行站立,終身要以輪椅代步,或在枴杖協助下緩慢步行,每月需接受物理治療。
案件編號:DCCC48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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