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因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轉發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呼籲選民投白票的帖文,遭判監兩個月,緩刑18個月。隨後,他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指沒有證據證明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干擾選舉。案件今日(1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暫委法官姚勳智預計將於3個月內作出裁決。

蘇浚鋒(案發時22歲)被控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在2022年12月審訊時,辯方認為控罪違憲,限制了言論自由,並指出不投票或投白票是參與選舉的正當方式,用以和平理性地表達個人意見,並無不妥。辯方亦指出相關條例缺乏合法目的,實際上是為了壓制反對政府的聲音,認為被告應獲撤銷控罪。

不過,原審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裁定該控罪合憲,認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削弱選舉制度的完整性,並可能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蘇浚鋒改為承認控罪,遭判兩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

隨後,蘇浚鋒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聆訊今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蘇沒有到庭,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代表應訊,上訴方和答辯方均採納書面陳辭。

上訴方爭議「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罪是否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蘇浚鋒的律師質疑控罪的合憲性,認為不投票或投白票是選民和平理性表達意見的一種方式。限制言論自由必須有正當理由,選舉應讓選民選出真正代表其聲音的候選人,而不是僅為填補空缺。提倡不投票或投白票並不等於干涉選舉,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這種行為會損害選舉的公正性。

控方稱,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損害選舉制度,影響其他選民的投票權。原審裁判官亦曾以教唆自殺為例,指出儘管自殺合法,教唆自殺依然不合法,藉此說明對白票言論的限制具有合理性。

原審案情指,蘇浚鋒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Facebook轉載「許智峯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編號:HCMA457/2023、WKCC26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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