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於2021年7月7日通過「感激」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動議,其後撤回。4名港大學生會成員被控《港版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4人承認作為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去年被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禁24個月。4人今年9月上訴刑期得直,減刑至15個月。上訴庭今(1日)頒下判辭,稱考慮上訴人的整體罪責,及上訴庭與原審法官分析時的差異,35個月的量刑起點過高,合理的起點應為24個月。

4名上訴人為張敬生、郭永皓、杜林丞亨及容頌禧,案發時為港大一至三年級生;答辯方為律政司。上訴方認為,原審的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錯誤地認為,案件存在非常嚴重的加重因素,誤解大量證據,錯誤地對申請人作出不利推論。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在判辭中提到,上訴人將梁對警員的襲擊及自殺美化為為香港作出的崇高犧牲,並認為是值得尊重,且應該成為歷史紀錄及載入港大學生會紀錄的壯舉,是「公開違抗政府的譴責」。

法官不同意申請方稱,此行為較直接煽動為輕,認為「這種危險的、激進的,若非偏執的想法必須被堅決否定,且不能在包括香港在內的任何文明社會中紮根」;但是認同該煽動行為僅發生一次,沒有持續,也不涉及任何如連續宣講的重複煽動。證據顯示,煽動導致他人實行意圖傷害的可能性並不高。

未涉高度投入

另外,據已承認的事實,3名上訴庭法官認為,謝官有理由推斷該行為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上訴人在第三次緊急會議上扮演了不同角色。但是3名上訴庭法官接受該行為,並未涉及高度的複雜性、技巧或投入。

對於謝官認為,被告利用第三次緊急會議作為煽動渠道,是濫用權力;上訴庭引用港大學生會會章,指該會其中一個目的是討論社會議題,認為若非申請人的煽動行為,僅在第三次緊急會議上討論該事件本身,可能是合理合法。

原審就國際關注加刑 權重過高

至於謝官指,其中一名被告承認該決議引起國際關注,是加刑因素;上訴庭反駁控罪針對的是以警察為目標,認為謝官「似乎對此點的權重過高」。

上訴庭認為,本案適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4個月。對於上訴方主張應獲得更多減刑,上訴庭指,須先說服法庭,謝官在行使量刑酌情權時存在錯誤,但上訴庭並不滿意上訴方的主張,指謝官已經因上訴人的年輕和撤回行為,減刑4個月。

案件編號:CACC2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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