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商人徐小蘭,稱2012年起被大陸拘禁,之後被控貪污罪成,身陷牢獄達11年(相關報道)。她回港後堅稱是冤案,屢向港府求助未得實質回應,今年3月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披麻帶孝,拜祭亡母和靜坐,要求當局協助平反。她近日到中環中國銀行(香港)總行外請願,指中銀在她被囚期間取消其戶口,雖然歸還約50萬美元的本金,但是並不計算期間的利息,批評該行決定不合理、「趁火打劫」。中銀回應已經進行盡職審查,賬戶被終止起的結餘,將不獲支付利息。
徐小蘭稱,自己在被大陸拘留期間未能回港,是「不可抗力」,當時已經透過前夫通知中銀希望保留戶口,但是中銀在2014年取消其所有戶口,至今未有合理解釋,批評中銀「肆意妄為」。
她強調,相關款項是合法;認為如果相關款項是非法所得,大陸的法院就會通知中銀,要充公相關財產,「既然不是非法所得,你就要糾正錯誤」。
稱中銀曾道歉 賠償不合理
到2023年,她獲該行答應歸還款項,但並不計算期間的利息,批評該行至今未能出示證明,期間無利用其存款投資、營運。她透露,銀行方面有派人道歉,並與她商談兩次,但是徐小蘭認為對方提出賠償的金額「像打發乞丐」。
她說自己在其它銀行,例如星展銀行的戶口無被取消,質疑中銀的決定不合理。
她表示,自己在銀行外請願,是希望告訴市民「這間銀行不值得我們信任」,「你這樣對得徐小蘭,亦可以這樣對其他客戶」。
徐回顧,中銀取消她的戶口,導致她損失大。家人當初以為其資產被大陸充公,期間要借高利貸,子女亦因此無法到美國讀大學,為家庭造成困擾,認為「是中銀欠了我的」,會在中銀大廈外維權,直到事情徹底解決。
徐小蘭表示,1995年其公司開始使用中銀戶口,每月有數以千萬元計的資金往來,並有融資予大陸的銀行,稱自己「愛國愛港」,但是遭如此對待,感到心痛,批評中銀的決定無稽。
被問到有無徵詢法律意見,她引述律師朋友稱可訴諸法律,並考慮提起訴訟。
中銀:按服務條款辦事
中國銀行(香港)回應本報查詢時,稱徐已取回賬戶結餘。該行亦已就相關情況,與其溝通及解釋,並會按既有程序跟進。
中銀表示,會依照客戶預設的到期指示,辦理有關客戶定期存款到期時的安排,若到期指示為本息存入指定賬戶,而非續存定期存款,該筆款項在存入指定賬戶後,將不獲支付定期存款利息。相關的客戶指示,已清楚列於交易確認通知及版面中。
該行並稱,會按照相關規定或因應個別情況需要,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並會按照服務條款處理有關賬戶。據該行的服務條款,對於已被終止的賬戶,由終止日期起,相關賬戶結餘將不獲支付利息。
本報追問取消賬戶的具體原因,但中銀則稱「個案涉及個人私隱,本行不便評論」。
條款列明結束賬戶可不提供理由
徐小蘭向本報表示,希望中銀在取消戶口的9年按活期存款計算利息,但遭到拒絕。根據徐提供的中銀回覆信件,信中稱是按中銀《服務條款》20.5條處理徐賬戶,即賬戶終止日期起,賬戶結餘不會獲支付利息。中銀亦沒有其它賠付安排。
翻查中銀《服務條款》,第20.5條列明「在您的賬戶終止後7日(或本行同意的較長期間)內,您須給予本行交付您的財產(如有)的指示(您須承擔風險,並受本行權利規限),並支付所有有關費用及合理的開支。假如您不依此行事,本行將繼續根據此等條款持有財產,但不附帶任何責任(您須承擔風險,並受本行權利規限)。由終止日期起,任何貸方結餘概不會獲支付利息。」
而第20.2條列明中銀「可隨時向您發出30日事先通知及在不給予理由的情況下終止您的賬戶或任何或所有服務。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第20.3條則提到「本行並無責任向您提供結束賬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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