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日,北角發生一宗涉及警察開槍的悲劇,根據報道,事情始末是這樣的:15日晚上約9時19分,警方接獲北角一名女子報案,指丈夫在家中襲擊她及其家姑,隨後有3個帶備長棍、盾牌及胡椒噴霧的警員到場,跟一名持菜刀和剪刀、相信是思覺失調發作的38歲男子對峙。
報案的女子當時已將自己鎖在房內,丈夫則獨自在客廳徘徊,他的母親亦已安全離開屋子,沒有人有即時危險。警員抵達後,女子曾多番要求不要開槍,豈料不出兩分鐘,有警員就向持刀男人近距離開槍,正中胸口,男子其後證實不治。
昨天是該名男子「頭七」,其妻子捧着死者遺照,跟死者的哥哥一同到灣仔警察總部抗議。該女士悲慟欲絕,表示很後悔報警,「我報警是叫你來幫我,不是叫你來殺我老公。」她又質疑警方本可用長棍、噴霧等不同方法制服丈夫,也可派談判專家到場協助,卻偏偏選擇直接開槍,「覺得他死得好慘」。
香港警方有何解釋?
日前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回應事件,指案發時警員曾重複警告對方,着他放下武器,但「電光火石之間」男子突然衝向警員,距離最近時只有1.5米。蕭處長說:「大家想像下,咁嘅情況下,如果有兇徒拎住可致命武器衝過來,對住你,假設有警員在場,你希望佢作出果斷行為儘快制止,還是叫停談判?希望大家認真諗諗。」
我按照處長建議,認真想像了一下,發覺蕭澤頤根本是誤導。
第一,如果有兇徒手持利器向我衝來,而警察又在旁邊,我當然希望警察出手制止,而不是口講「先生唔好打架」。但問題是在北角槍擊案中,那男人是衝向有長棍、有盾牌、理應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而非襲擊手無寸鐵的普通市民,兩件事根本不能混為一談。
第二,蕭澤頤迴避了死者家屬最關鍵的疑問:裝備精良的三個警員,要制服一名手持利器的男人,何不嘗試其他較不致命的方法?就算要「儘快制止」,也不代表必須開槍,更不代表要瞄準胸口開槍。蕭處長的提問,似乎想誤導公眾幻想一個「假兩難(false dilemma)」局面,要麼在「電光火石之間」開槍,要麼有無辜者受傷,至於中間許多可行的做法,則悉數排除,合理嗎?
第三,若新聞報道無誤,大家不難察覺案發期間,根本沒有任何市民有即時危險,所以警方根本無需「作出果斷行為儘快制止」甚麼。該男子突然衝前,倒似是受到警員大聲吆喝所刺激。其實那三個警員若沒信心制服一個男人,何不暫時後退,安撫對方,然後找更專業的人過去談判呢?
當然,我不在案發現場,沒可能判斷警員開槍有沒有錯,但我針對蕭澤頤回應的質疑,以上三點都是有充份理由和事實根據的,並非無的放矢。
死者家屬昨天抗議後,警方即重申「開槍決定符合警隊守則,會向死因裁判法庭提交調查報告」云云。但我懷疑那份「調查報告」的意義何在。難道警方忘了,港島總區刑事總部(行動及刑事)警司冼國明在案發後召開記者會,早已公開稱讚開槍的警員是「冷靜、堅定及專業」嗎?
大家留意到冼國明是何時得出以上這麼正面的結論呢?答案是:在9月16日凌晨,即警員開槍後大約6小時。
既然專業的警方早就確認開槍者「冷靜、堅定及專業」,那還需要甚麼「調查報告」?其實根據港警在2019年9月30日修訂的「警方武力使用程序手冊」,今時今日警員開槍是很難違規的。
程序手冊說,警員若受到「致命武力攻擊」就可開槍,而所謂「致命武力攻擊」,在2019年9月30日前是指「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後則刪除「意圖」字眼,改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看到新舊版本的分別嗎?
一個精神失常的人未必有「意圖」攻擊警察,按照舊版指引,警員開槍前的確必須三思。但根據2019修訂版,開槍條件已放寬至「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而那個主觀的「相當可能」還是由當事人自己說了算,那還需要調查甚麼呢?
按照警方已確認的事實,不如讓我做一個簡短報告吧:三個正式錄用的香港警察,有長棍、盾牌及胡椒噴霧,可自由進出現場,其間沒有其他人的性命受即時威脅,在這情況下,也可以刺激到一個精神病人持刀衝前,然後認定自己「相當可能」被殺或受重傷,繼而「果斷」開槍——這就是今日香港警方定義的「冷靜、堅定及專業」。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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