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日之前,香港終審法院就着818流水式集會案作出了最後的裁決,裁定李柱銘、吳靄儀、黎智英、何俊仁等7人的終極上訴失敗。終審法院5位法官,包括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一致同意駁回上訴,又指出不接納香港需要跟從英國最高法院最新的兩宗案例作為裁決的基礎。

這個裁決結果,可能不令人意外,在香港也沒有引起激烈的討論。一方面可能是沒有甚麼平台會討論,也沒有甚麼報章會作跟進的分析。過去幾年的大量事例,香港人也早就心裏有數,未曾有裁決,已經預期了這番上訴肯定會以失敗告終,結果也確實是如此。但這次裁決可以說意義重大,只不過在香港再不能引起甚麼漣漪而已。

簡單直接點說,這個裁決只是再一次清楚說明,香港所謂的繼續推行普通法原則,根本已經流為空言。也印證了兩個月前辭任的另一位海外法官岑耀信勳爵的判斷。

這是一件明顯帶有政治檢控成份的案件,無需再多討論大家都明白,也難以否認是特區政府以法律手段來掩飾的政治操弄,足以說明香港現時面對的處境。特區政府一再透過扭曲其一貫的檢控政策,加上一個明顯已經一而再被政治考慮凌駕了的法院,香港的所謂法治其實已經受到嚴重的損害。

在這件案件的判決出來之前,已經有太多的案例說明香港法院在作出裁決時,已經完全被政府主導的法治論述支配,而且已經與所謂普通法的原則越走越遠。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司法獨立,所謂普通法原則,其實已經成為毫無實質證據去支持的濫調,只是一種繼續寄託「一國兩制」想像的空話,甚至只是用以包裝及掩飾現在這個政權對香港人權法治正在進行中的徹底破壞。

香港的法制當然與英國法制有別,但在法律仲裁過程中,是否不需要考慮普通法的原則?終審法院大法官張舉能只是一句「香港與英國法制背景不同」,根本不足以說明為何法院可以作出完全反普通法原則的裁決?

至於張舉能所謂「香港法院可以廢除違憲法律」,就更是天大笑話。現在那條所謂《國安法》,是由人大越俎代庖為香港制定的。《基本法》有甚麼條文授權過人大可以為香港立法?這不是赤裸裸的違反《基本法》這份所謂香港小憲法嗎?況且,《國安法》中有大量條文牴觸了《基本法》的條文規定;過去幾年,在執行上甚至完全凌駕《基本法》,違反了《基本法》,這就不算是違憲?至於過去幾年多番以60年代之前的司法解釋原則去演繹煽動、社團、暴亂相關的條例,令大量在普通法原則下根本沒有違法行為的人被檢控、被定罪、被判處與他們行為不對應的嚴厲懲罰,更與後來的《人權法》完全牴觸,法院有沒有扭轉過這種荒謬的局面?

兩個月前,當終審法院非常任海外法官岑耀信勳爵辭職的時候,已經提出警告,他6月11日在金融時報發表的文章形容香港的法治已經瀕臨危險境地(in Grave Danger)。文章中清楚地指出了一些很多香港人看在眼裏,心裏都明白的問題,那些都是張舉能及其他終審法院法官不能否定的事實。

818流水式集會的最後裁決出來之後,香港人沒有強烈的反應;傳媒沒有興趣進行詳細的分析及跟進;香港的大律師公會也噤若寒蟬;當事人吳靄儀女士也只能說要詳細看過及研究判詞之後才作出回應。但在英國的前香港總督彭定康爵士便首先發難,形容事件不能接受。他更直接批評那一位來自英國的香港法院非常任海外法官廖柏嘉勳爵,認為他作為英籍法官竟然為香港這個政權的政治檢控背書難以接受。彭定康還嘲諷地說,「也許從希斯路機場的頭等艙候機室,到香港國際機場途中發生了些變化。」這種嘲諷或許還是不必要的,問題的根本是廖柏嘉勳爵可以如何自圓其說?

被點名之後,這位廖柏嘉勳爵也罕有地作出回應,他的說法是「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判決」,又認為「作為香港法官的角色,就如同其它地方的法官一樣,是按照法律來審案。」他的回應,顯然是迴避了這個裁決不符合普通法原則這個根本問題。

如果他遠道接近一萬公里去到香港,但只是如同其他地方法官一樣來審案,為甚麼香港政府要用高昂的報酬來聘請這些普通法地區的法官來香港審案?為何不索性就交由香港的本地法官來作出裁決便算數?聘任海外法官的安排,原意就是要向國際社會證明,香港要繼續依據普通法的原則及法律觀念來裁決,從而保證香港的法治。能夠做到這一點,才是真真正正的捍衛香港法治,而不是在希斯路機場的時候,還是英國法官,秉持普通法原則,來到香港國際機場之後,就換了另一頂帽,上到法庭就戴上與香港一般地方法官同樣的那個假髮,然後就變成了與本地法官一樣,只依據政權的意願及動機來作出配合性的裁決;所謂普通法的原則、所謂英國的案例可以完全不理;可以做如張舉能等人一樣,一句「香港的法制與英國法制有別」便矇混過關,然後就大模廝樣從香港國際機場飛回希斯路機場。

廖柏嘉勳爵的這種說法,其實並不新鮮。幾年之前,當國安法提出之後,岑耀信勳爵也曾經發言捍衛香港法院的威信,呼籲香港人放心。當年他也迴避了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及《人權法》之間的衝突,或者還看不清楚在國安法的操作過程中會對《基本法》及香港法製造成如此嚴重的破壞。岑耀信勳爵當時也認為,只要香港的法院能夠保持獨立,認為只要保持住司法人員的獨立自主,只「根據條文的字眼」,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就已經盡了一個司法人員的責任,也是在捍衛司法獨立。但岑耀信最終還是被客觀的事實說服,說明了這種「法官只要依據案前法律作裁決,就是捍衛司法獨立」的說法,根本只是一廂情願。818終審裁決的結果,說明了香港法院聘任海外法官的安排已經意義不大。下次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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