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進一步加強多項環境衞生相關的罰則,並加強食環署及其他政府人員的執法權力,包括賦權食環署可獨立移除阻街物品。
環境及生態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當中建議如店舖拒絕在指定時間內移除阻街物品,食環署可獲賦權獨立移除阻街物品。如當中有易腐爛物品,建議賦權食環署可立即處置,無需將相關物品貯存於凍倉等待認領,以減省不必要的貯存成本。文件又建議賦權食環署,除親身現場執法,可根據署方攝得的影像或影片執法,以提高執法效率。
移走障礙物通知 移除時間4小時減至30分鐘
文件另建議調高妨礙垃圾清掃的罰則,由5,000元及每日50元,升至1萬元及每日300元。
未能找到相關物主的情況下,食環署會於造成妨礙的物品上張貼「移走障礙物通知書」。現行是張貼通知書4小時後食環署有權移走和扣留該物品。文件則建議將之縮短至不少於30分鐘,「以促使物主在合理時限內儘快移除雜物」,並稱會因應個別情況,酌情訂定較長的時限。
針對「垃圾屋」等擬修例加強執法力度
對於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和「垃圾屋」等造成的「妨擾事故」,政府人員可發出「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到涉事單位調查。政府建議,將不遵從上述通知書,包括作出不合理延誤者,訂明為違法行為,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政府又建議,將上午7時至下午7時的預約巡查時間,延長至晚上10時。
另外,對於未遵從政府通知或法庭命令減除「妨擾事故」,政府建議提高罰則,分別由罰款1萬元及每日200元,調高至罰款2.5萬元及每日450元;及由罰款2.5萬元及每日450元,調高至罰款5萬元及每日600元。
至於如「垃圾屋」的有關業主或單位佔用人,未有在指明期限內按政府人員的要求清理「扔棄物」或「廢物」,政府人員可以移走或銷毀該等物品。現時「扔棄物」(litter)的定義,只包括相當可能構成妨擾的物質(substance),現政府建議加入「物品(article)」至「扔棄物」的法例定義,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更有效清理「垃圾屋」內可能構成妨擾的物品。
對於私人處所的蟲鼠滋生問題,若不遵從屬食環署的「消除蟲鼠通知」,現時最高罰則為罰款5,000元及每日100元,政府建議提高至2.5萬元及每日450元。另外,政府建議賦權食環署可向涉事處所負責人,追討為其處所進行消滅和除去蟲鼠工作的相關開支。
倡檢取易拉架等後執法人員可即銷毀
現時食環署檢取「易拉架」、A字板和折疊支架等展示器具作證物,除需暫時儲存,亦須向法庭提出申請才可棄置或處理。政府建議授權執法人員可移走、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易拉架」等展示器具,以提升工作效率,和增加干犯者的違法成本。
未經許可展示招貼或海報方面,政府早前已將定額罰款由1,500元提升至3,000元,但是法庭可判處的最高罰則自1996年後並未調整。政府建議最高罰則,由1萬元及每日300元,提高至2.5萬元及每日450元。
政府稱,在去年11月21日至今年1月21日期間,就第二階段環境衞生相關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合共收到1,739份書面意見,每項建議均獲得約八成或以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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