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在被非法囚禁千日後,終於被國安法下的香港法庭開庭審訊,據報道,他明顯消瘦了,不過精神尚好。此案之是非曲直牽涉甚廣,黎智英不只是香港的,更是世界的。
這個案子的要害,不是黎智英做了甚麼,而是中共與港共政府要判黎智英甚麼罪。即使黎智英甚麼都沒有做,他也是會有罪的,因為黎智英是香港人反抗中共暴政的一個符號,黎智英不扳倒,無以扳倒香港人。
在國安惡法之下,只有中共的法理,沒有普遍的法理,沒有香港人的法理,而中共的法理,只是符合中共一黨之私。
首先,國安法條文與聯合國人權法相違背(中共是簽署國),在公民權利與言論自由等方面,也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聯合國人權法、中國憲法與基本法凌駕國安法,而是反過來,國安法凌駕其它根本大法,中共玩的是抽象肯定、具體否定的陰暗手法。
《基本法》明文規定,九七後的香港沿用普通法,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中共在無力面對香港人抗爭後,擅自制定國安法,掏空了《基本法》,黎智英自此得不到基本的法律保障,他之受審,是中共以一國之蠻橫,踐踏一人之權利。
其次,在國安法頒布草案之時,特首林鄭月娥就聲稱《港區國安法》未提及追溯期,「就是既往不究,由生效之日起才執行」;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出七項建議,其中也包括不可存在追溯期;鄭若驊與葉劉淑儀也都相信國安法不會設追溯期。
人只能犯現成法律之法,不能犯不存在的法律之法,法無所禁皆可行,這是基本常識。法庭檢控黎智英的案件,都在國安法頒布之前,即是國安法有追溯權,國安法既然無明文規定追溯期,那麼國安法的追溯權又依據哪一條法律?國安法有權追溯到哪年哪月?
再次,香港法庭居然不准黎智英案設陪審員,也不准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法庭設陪審員是法庭公開公平公正的最低標準,被告有罪無罪不是由法官決定,而是由平民決定,平民以甚麼決定?以良知與常識決定。這是法庭保障被告利益的根本措施,不設陪審員,即是剝奪被告的基本權利。
不讓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也只是強詞奪理,香港終審庭內今日仍聘請外國權威法官,終審庭可以有外國法官,為何黎智英不能聘請外國律師?
最後,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是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所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黎智英未經審訊已無辜被囚三年,等同先坐監才定罪。這是中共在大陸無法無天的慣例,但在香港「一國兩制」之下,依據《基本法》實行普通法原則,中共無權未經審訊定罪即強迫黎智英入獄一千日,是中共違法在先。
早在開庭之前,香港法庭已為黎智英定了罪,一切審理程序的設置,只是為已定的罪名走一個過場,這是本次審訊的實質。由始至終,中共全面違法,中共有權控告黎智英,那麼誰來控告中共?
當然,與中共是沒有道理好講的,但今日中共在國際上已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西方民主國家正眾志成城圍堵中共,習近平最近風塵僕僕奔走在外交路上,只望西方各國手下留情,留中共一條活路。在這樣危難困局之下,香港法庭開庭審理黎智英案,恰恰暴露中共殘暴統治的本質,港共政府只是在「倒中共米」。
美國打算取消香港的獨立關稅地位,將香港視同中共國,美國又正準備取消中共的最惠國待遇,界定中共為美國主要敵人,美國國會議員提名黎智英與另外五名香港抗爭領袖角逐諾貝爾和平獎,近日英國加拿大等國都對此審提出嚴正抗議,如此種種,在在體現各國朝野對黎智英的道義支持。黎智英早已不是香港的黎智英,他是世界的黎智英。
三年不見,黎智英瘦了,獄中苦難唯有自知,他的不幸遭遇令香港人不忍,但我們明白這條辛苦路是黎智英自己選擇的。他鄙夷中共及其走狗們的怯懦與無恥,終究求仁得仁,雖然受盡磨難,但相信他內心很平靜自足。他有他的活法,我們雖不能及,但仰之彌高。
中共還能猖獗多少時日?這個問題不只是香港人的問題,也是中國人的問題,更已成為全世界的問題,甚至它也是中共自己的問題,習近平自己的問題。將來有一日,我們要立一條香港追究法,提審關涉到黎智英以及其他抗爭者的所有香港官員、法官與律師,一個都不放過!◇(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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