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角收押所二級懲教助理涉接受一名男囚犯及其胞妹行賄,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收押所給該名囚犯,被廉署起訴。該囚犯及其胞妹早前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判兄妹監禁半年及3個月。
被告依次為金永勤(34 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吳天文(35 歲,還柙人士)及吳樂澝(31 歲,保健員)。吳氏兄妹認罪及同意案情,懲教助理擬認罪,押後至9月13日答辯。
辯方代表男囚犯求情指,犯案只希望令其倉內生活「過得舒適」,令其胞妹牽涉在內,已相當後悔。至於吳樂澝,辯方指其報告內容正面,有悔意,僅因愚蠢及對兄長關愛而犯案,希望法庭酌情輕判,建議考慮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兩兄妹於兩個月內3次犯案,而且胞妹是成年及已婚人士,愚蠢並非減刑理由;另外胞妹數次與涉案懲教助理見面,認為她明知自己違法但仍甘願被兄長利用。裁判官又批評兄長利用胞妹犯案是始作俑者,最終判處兄長監禁6個月,胞妹監禁3個月。
案情指,男囚犯吳天文及其胞妹吳樂澝,於去年5月至8月期間,向一名駐守該收押所的二級懲教助理提供3筆賄款共1.01萬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包括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交予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運到荔枝⻆收押所給吳天文。
吳天文及吳樂澝其後在警誡下承認,向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過萬元賄款,作為對方將上述物品攜帶入收押所交予吳天文的報酬。
案件編號:WKCC 2343/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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