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SCOTUS)沒有刻意討好保守派,沒有送給後者一個直接的同花順。
最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士(John Roberts)和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在阿拉巴馬州的所謂選民權利案中與他們的保守派同僚徹底決裂了。
我之所以說「所謂的選民權利案」,是因為事實上這個案件與法律沒有任何關係。法律規定每個人,無論黑人還是白人,都可以自由獲得投票權。
其實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這個案件只是一個幌子,其真正目的是要想方設法創造更多民主黨掌控一切的區域。
法院指出,必須建造更多的黑人選區。
然而事實上,一個黑人區就是一個民主黨掌控一切的區域。讓我們走著瞧吧。
我們暫且把這個話題放在一邊,先看一下最近引起公眾熱議的兩個新聞事件:「所謂的」平權行動案(請原諒,我又一次用了同樣的修飾語),以及學生貸款案。
我們先來看看第二個案例。
理解這個剛剛發生的事情其實很簡單,首先就要理解「貸款」(loan)一詞的含義。
要做到這一點,還必須理解「債務」(debt)這個詞的含義。
也許對於美國普通民眾來說這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了,因為他們已經有好些年頭沒有面對過真正的、活生生的債務了。
我想說的是:在現實世界中,當有人借給你錢時,你就會產生債務,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這個事件看似令人皆大歡喜,實質上從一開始就與人們的正常認知顯得格格不入。
人們想方設法獲得的貸款其實就是尚未獲得擔保的現金。
有了這些貸款,人們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買車、旅行、上大學等。
然而,債務和現金兩者之間有一個重要區別。
如果你碰巧有一麻袋現金,你可以隨心所欲地花掉這些錢,因為這些錢歸你所有,裏面沒有任何內情。
而貸款則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故事,開頭一切都很美好,而結局往往令人憂鬱。
因為貸款意味著在一定期限後,貸款人必須還清貸款。
這一點要是放在以前,可謂天經地義、婦孺皆知。
在左派們裹挾著整個國家往烏托邦的道路上狂奔時,人們對貸款要還這個簡單事實的普遍理解失敗了。
毫無疑問,這種失敗有著深刻的文化原因;然而在目前的情況下,無情的事實就是成千上萬的年輕人承擔了他們不想支付的債務。
他們想讓整個國家的廣大納稅人來支付這些債務。
而祖拜登總統卻認為這是個好主意。
免費午餐總是能幫助輕鬆獲得選票,即使這種做法毫不奇怪地傷及無辜,不公平地懲罰了廣大納稅人。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總統無權將1萬億美元的債務負擔從一部份人轉移到另一部份人身上。
(人們一直聽到債務「取消」和「學生貸款豁免」,然而債務負擔並沒有取消,它只是轉移了。)
毫無疑問,這個決定在大部份人看來都是一件好事。
這對於所有那些獲得學生貸款並像負責任的成年人那樣及時償還貸款的人來說是公平的。
更廣泛地說,這是對財政責任方向的一個正面的風向標。
也許講到這裏,更多的人會很自然地發問,為甚麼聯邦政府應該提供或補貼學生貸款?
這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問題,希望以後有機會專題探討。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第二個「所謂」:「所謂的平權行動」。
任何誠實的觀察家都會承認,所謂的平權運動實際上是在反歧視的幌子下進行的種族和性別歧視,是在玩弄語言修辭技巧。
事實上,平權行動的歷史就是一部為逃避該行動所宣傳的促進平等目的而大張旗鼓處心積慮的歷史。
一次又一次,平等的說辭被用作煙幕,以追求明顯不公平的目的。
起初,平權行動是以平等的名義進行的。
但是,似乎總是這樣,平權行動很快就成為奧威爾主義的犧牲品。根據奧威爾主義,「所有動物都是平等的」這個原則產生了變革性的、甚至是矛盾性的次生品:「然而有些動物比其它動物更平等。」
譯註:奧威爾主義(Orwellism),是以英國左翼作家、社會評論家佐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所描述的破壞自由開放社會的社會福祉的做法,特指現代專制政權藉由嚴厲執行政治宣傳、監視、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否認事實和操縱過去的政策等方式控制社會的現象。
平權行動甚至在語言表達方面也是典型的奧威爾主義,因為宣布平權行動人士宣稱他們旨在促進平等,結果恰恰是在宣稱要避免的事由方面執行了歧視政策。
因此,我們看到了大學申請方面的種種怪像,怵目驚心,其中一個矛盾之處在於,招生章程第一頁宣布他們承諾評估候選人時,「不考慮種族、性別、宗教、民族或國籍差異」,然後在第二頁就有溫馨提示:屬於指定的族群將享有優先錄取資格。
整個平權行動的歷史就始終充滿了這種諷刺意味。
平權行動最初的努力是為了糾正立法上的漏洞。例如,1876年至1975年間,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盛行,美國對黑人實施種族隔離與歧視,引發了規模宏大的平權行動。後來事態的發展已經變異為新的歧視形式。
1941年,時任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成立了公平就業實踐委員會(the Fair Employment Practice Committee),理由是黑人被公開地禁止在戰時工廠工作。
然而時至1961年,時任總統甘迺迪(John F.Kennedy)發布行政命令,指示政府承包商採取「平權行動」,確保「不考慮」性別、種族、信仰、膚色等因素來僱用人員,其結果是建立了龐大的官僚機構,致力於主要根據這些區別性特徵來發現、僱用和提升人員。
選擇白人還是黑人,選擇自由還是奴役,已無標準可言;「不考慮」意味著「不考慮其它」。
此外,值得強調的是,這種不平等是雙面的。
一方面,黑人和西班牙裔受到各種優待;另一方面,白人和(特別是)亞裔美國人受到積極的歧視。
哈佛大學就是一個典型案例。文化評論雜誌《新標準》(The New Criterion)2022年刊登了由韓裔美籍法律學者John Yoo和Wen Fa撰寫的題為「表面中性的種族偏見」(Facially neutral, racially biased)的文章,文章指出:「亞裔美國人申請者在幾乎每個學術階層的錄取率都低於白人學生。」
想一下這個事實:「一個處於第四低分位數的亞裔美國人申請者被錄取的機會不到1%;然而,一個同樣處於第四低分位的非裔美國人申請者有12.8%的機會被錄取。」
何以至此?只是因為他們是亞裔美國人。沒有其它原因。
在這方面,亞裔就是新的猶太人,只是由於自身的種族因素而被排除在外,在官方配額被禁止的地方受到非官方配額的限制。
在許多方面,這樣的情況對我們就是一個警示,說明在奉行進步主義和擴張主義(還有其它莫名其妙的主義)的政府官僚機構的積極推動下,巧妙的法律解釋學具有很多潛在的危險。
畢竟,支持平權行動的利維坦(Leviathan)國家機器和被恰當地稱為「種族分贓系統」(racial spoils system)的東西以及它所支持的多樣性聯合體,就是基於一小批法律要求產生的。
《憲法》第14條和第15條修正案規定了「正當程序」(due process)和「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並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膚色如何,都有平等的投票權。
20世紀60年代問世的《民權法案》(the Civil Rights Acts)和《投票權法案》(the Voting Rights Acts)基本上就是對這些《憲法修正案》的潤色、重述或延伸。
有些要求高尚而直接,如:不要因為種族或民族血統而受到歧視;有些諸如「少數民族服務機構」的大雜燴計劃顯得荒唐可笑。無論如何,實現這些要求或計劃的道路是清晰而直接的。
隱蔽的或半隱蔽的政治議程是非常明顯的。
黑人以超過90%壓倒性優勢的票數支持民主黨。
因此,正如我在上面提到的,根據種族劃分選區的努力只是為了利用《投票權法案》的要求,作為建立民主黨人控制的領地的幌子而已。
最高法院剛剛在這個議題上面撕開了一個口子。
自然,左派們在尖叫,發誓會找到繞過法律的方法。
我毫不懷疑,他們至少會部份地取得成功。
然而人們一直告訴我,種族不滿情緒的鐘擺最終必須開始向正常方向擺動。
最高法院剛剛在這個議題上朝著正常方向上有力地推了一把。
作者簡介:
羅傑·金博爾(Roger Kimball)是總部位於紐約的文化評論雜誌《新標準》(The New Criterion)的編輯和出版人,也是總部位於紐約的邂逅書局(Encounter Books)的出版人。他的最新著作是《下一站在哪裏?處於十字路口的西方文明》(Where Next? Western Civilization at the Crossroads, 2022)。
原文:SCOTUS Wakes Up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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