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8人被控在反送中運動期間,參與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罪成被判刑。8名被告被指在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咀警署一帶犯案,12日被區域法院判入獄4年7個月至5年不等。

本案原有9名被告,依次為羅偉洛(26歲)、李翠婷(22歲)、何善航(22歲)、楊任濤(24歲)、方穎雯(28歲)、宋昭鵬(27歲)、雷健昌(32歲)、黃炎元(25歲)和陳文澤(22歲),其中宋昭鵬為香港橋牌代表隊的成員,他們全部罪成。羅偉洛早前因感染新冠病毒缺席聆訊,之後並沒有依期歸押,12日亦無現身,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官指示威者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9名被告穿上深色衣服,衣著及裝備與一般的示威者類同,戴上口罩或面罩,還有其它保護裝備。部份被告更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損毀他人財產的物品,均顯示他們是有備而來,「並不是無辜的途人」。但是示威者均戴上口罩或面罩,舉起雨傘,明顯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並意圖以口罩及雨傘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

此外暴動歷時48分鐘,當中示威者多次襲擊警署,並向警署投擲共約10枚汽油彈及其它硬物,引致警署附近建築物及樹木起火。

她認為,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最終有嚴重的財物損毀,但明顯地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必然令現場環境有一定的損毀;另外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衝擊引致嚴重傷亡,但不能忽視,特別是投擲汽油彈對警署內的警員及現場人士人身安全所帶來的風險。

張官指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第二至第九被告帶領或號召,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實質參與了暴力行為,但她引述上訴庭指,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在其個人的行為,而在其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認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示威者多次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甚至把催淚彈回擲向警署方向,是「目無法紀」,並以一連串行為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

一被告有伸縮棍及鐵鎚加刑六個月

判辭又指,暴動罪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指8名被告年輕,過往無案底,酌情予每名被告扣減3個月刑期。

但張官又稱,除了楊任濤及黃炎元差不多沒有挑戰控方的證供外,其他被告均有不同程度地挑戰控方的證供,故楊、黃獲兩個月刑期扣減,其他被告沒有扣減。另外張指各被告由拘捕至審訊,承受接近3年的等候和壓力,但這並非因控方不合理的延誤而引致,亦不構成任何特殊的減刑理由。

針對何善航管有攻擊性武器,包括伸縮棍及鐵鎚,張認為增加案情的嚴重性,故上調其刑期3個月。

最終被告李翠婷、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被判監4年9個月,楊任濤及黃炎元刑期為4年7個月,何善航刑期則為5年。

另外7名被告,即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陳文澤及楊任濤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涉及的物品包括手銬、扳手、彈射器及彈珠、雷射筆等,量刑起點為6至12個月監禁,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案情:警方彌敦道掃蕩拘捕九被告

案情指,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02分,大約1,000名穿著深色衣服的示威者在柯士甸道、彌敦道交界,尖沙咀警署對開的十字路口集結。由4時08分起有示威者在不同時段,向警署或警署附近的建築物投擲共約10枚汽油彈及其它硬物。

隨後警署內的警員多次發射催淚彈,部份示威者拒絕散去和繼續佔領彌敦道,並在加士居道天橋下集結,有人扔雜物及汽油彈。警方沿彌敦道驅散,推進至彌敦道近文明里,於掃蕩路線途中制服於上述地點集結的示威者。

10月1日「沒有國慶只有國殤」 警全日開實彈六槍中學生中槍

2019年10月1日,民陣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集會遊行,被警方發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港人下午1時自發集會遊行,遍及香港多處,包括銅鑼灣東角道遊行到遮打花園、灣仔修頓球場、黃大仙廣場、深水埗楓樹街球場、荃灣沙咀道球場、屯門政府合署前地、沙田車公廟前地也舉行集會遊行。

當日下午約3時,另有警員曾一度在油麻地拔出左輪手槍,發射2發實彈。時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指,2019年10月1日全天,警員曾於荃灣、油麻地、黃大仙發射共6槍實彈。

其中在荃灣大河道,18歲中五男學生曾志健中槍,實彈射中左胸穿過肺部,是香港主權移交中共後,首名示威者中實彈槍。事發時多名示威者追打一名防暴警員,該警員被打至倒地。另一名警員即拔槍奔向示威者,並向其心口開槍。曾志健被控一項暴動罪及2項襲警罪,2020年宣布流亡海外,但是今年7月在西貢北潭涌被警方國安處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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