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酒樓侍應入職一個多星期後因腳痛休假,期間遭解僱,質疑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調停不果下今(16 日)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道歉,並就其情感傷害賠償6萬元。
申索人為鍾愛文,答辯方為盈津(香港)有限公司,經營酒樓「魚翅大排檔」。入稟狀指,申索人透過在任職的朋友應徵樓面職位,並獲經理聘用為長工。鍾在2021年5月11日入職,每天獲一小時休息時間,但若有客人要求服務時,他亦願意工作,故每天平均休息時間約為半小時。鍾在5月20日感到左腳疼痛,於是託朋友告知僱主無法上班,再前往醫院求醫,經診斷患上「 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4天病假。
鍾把醫生證明書經WhatsApp發送予經理作紀錄,鍾翌日得知其職位暫時有人頂替,僱主着他康復後再上班。鍾在病發7天後告知經理腳患痊癒在即,可於5月29日復工。經理致電鍾,表示已被解僱,並已另聘他人代替其職位,着他到酒樓領取工資。經理對其表示,由於擔心其會再次病發,因此決定解僱。當鍾向酒樓負責人領取工資時,負責人並無解釋解聘一事,涉案期間亦無向鍾了解其殘疾性質、程度、康復進度及前景。
入稟狀解釋,鍾因病而感到痛楚,不良於行,符合定義下的殘疾人士,其工作期間盡心盡力,即使休息時亦願意工作,當在病假期間獲告知被解僱時,感到震驚及徬徨。而僱主在沒有了解其病況下迅速作出解僱,傷害僱主與僱員間的互信,令鍾感屈辱和尷尬。
案件編號:DCEO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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