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李家超今年4月作為第六屆行政長官唯一候選人時,未有按時提交3份支持同意書,違反《選舉程序規例》。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免除刑罰。高等法院昨早開庭審理案件,並於下午頒令批准豁免李家超的刑罰,但須就本案支付約6.4萬港元訟費。
李家超昨日由大律師嚴康焯代表出庭。
高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中指,相信今次違規是因為疏忽大意,而且這一疏忽並不嚴重,李家超亦沒有因此獲得利益。而且李家超在發現違規後立即進行處理,並公開承認工作有可改善之處,之後亦沒有再發生違規事件。
入稟狀指,李家超分別於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出3則選舉廣告,但未有按要求在發布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有關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到選舉事務處。根據條例,任何人沒遵守選舉廣告規定,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李家超在入稟狀要求法庭豁免刑罰,並且不作訟費命令。不過其代表律師昨早表示李家超同意承擔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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