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警方一度圍堵理大,並施放催淚彈驅散抗爭者。1名耳鼻喉科醫生去年入稟高院,指警員誤將催淚彈射進其位於尖沙咀豐樂大廈的單位,引致單位起火,故向警務處處長索償逾672萬元。案件昨日(21日)在高院開庭,原告醫生自行出庭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他說過去2年找不到律師,因為律師都不願意替他控告政府。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

原告為耳鼻喉科醫生梁錦聰,資料顯示他於涉案的2個單位居住和開設診所,被告為警務處處長。

原告昨日自行應訊,被問到為何沒有律師代表,原告說曾去過「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但找不到合適的律師代表,因為他們都「不願意反對政府」(reluctant to be against government)。他又說,已耗費2年時間尋找律師,因不想案件拖延而決定自行應訊。至於早前代表他入稟高院的律師行,梁稱因為該律師行並非為他的最大利益行事,故不再僱用該律師行。 

原告在庭上要求披露涉事警員名字並傳召該警員作證人,司法常務官何志賢指要依照程序向當局申請及發傳票,提醒梁作為原告有責任證明相關責任及賠償金額,建議他去尋求法律意見,並說坊間不乏律師樓與港府打官司。梁又提到有意傳召消防員作專家證人,惟法官表示這並非專家證人。

何官將案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以及要求雙方在指定時間內存檔證人供證及專家就責任議題的證明。法官又指,若雙方有意調解可自行商討,代表警務處的律政司代表則表示希望梁提供文件參考。

原告在入稟狀中稱,2019年11月18日早上,一名警員誤將2發催淚彈射入其位於尖沙嘴柯士甸路17號豐樂大廈1樓2個單位,並指是因為警員疏忽導致起火,單位嚴重損毁。而根據消防處於去年1月21日發出的信件顯示,起火原因是催淚彈產生的熱力致單位易燃物燃燒,故原告要求警務處長賠償6,721,161元。

案件編號:HCA 19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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