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79歲法輪功學員張善英去年被逍遙津派出所編造的三個所謂「罪名」構陷到檢察院。而派出所卻不讓當事人知情。
張善英是一名退休國家機關幹部,居住在合肥市委大院,常遭到中共不法人員的騷擾、恐嚇。
2021年10月14日,合肥市公安局在2021年設計了一個所謂「5‧24勸退黨團案」,以此迫害法輪功學員。逍遙津派出所給張善英下達了所謂「監視居住決定書」,並將此構陷案遞交到合肥市署山區檢察院。
法輪功是佛家修煉法門,以「真、善、忍」標準為主,五套功法為輔指導人們修煉,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1999年中共開始血腥鎮壓法輪功。二十多年來,法輪功學員堅持向民眾講真相,制止迫害,同時揭露中共邪惡本性,讓人們遠離中共,退出中共黨、團、隊組織(三退)。因而中共對三退恐慌不已,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
張善英聘請了律師。律師在閱卷宗時,發現逍遙津派出所此前還對她做出過兩次法律處罰,這使她感到十分震驚,自己竟對此一無所知。以下是她三次被構陷的經歷。
2016年9月被構陷「行政拘留案」:2016年9月的一天上午,逍遙津派出所三個人突然來到張善英家門口,不出示證件,要傳喚她。她問原因,並說私闖民宅違法。那些人無話可說,就走了。他們卻給她記下一次行政拘留的非法處罰,不通知她。
2020年4月被構陷「電話破壞法律實施案」:2020年4月26日下午,逍遙津派出所、居委會四人又到張善英家,不出示證件,讓她寫放棄修煉的「三書」(「保證書」等)。她告訴他們修煉法輪功合法。
這次是對她的第16次騷擾,對她傷害很大,她打電話找派出所負責人,接電話的是施姓指導員。她告訴對方修煉法輪功不違法,對方破口大罵法輪功。
此後,施某不斷騷擾她孩子,讓孩子把張善英叫到警務室認罪。派出所又來了兩個警察,給她宣讀了《刑法》第300條內容,說她打電話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還說她打電話還導致施姓指導員病了。她問,自己打電話違反了哪條法律?施某看病了沒有,有沒有病歷。警察無話可說。
她的這通電話卻被逍遙津派出所定為破壞法律實施罪,她再次被「行政拘留處罰」。然而她對此一無所知。
2021年10月被構陷「5‧24勸退黨團案」:2021年10月14日下午5時,逍遙津派出所警察電話通知張善英去談話。之後三個警察到她家,在整個詢問過程中,沒提「監視居住」、「5‧24勸退黨團案」等案件,只給她一份「監視居住決定書」後站起來要走。張善英沒來得及看完全文,大聲說:「我沒罪!」
她十分不解「5‧24勸退黨團案」到底是怎麼回事,便打電話找到派出所副所長謝漢民,希望面談。11月11日下午3時,謝某和一警察來到張善英住宅大院的警務室。她在老伴、女兒的陪同下也去了。警察態度十分粗暴,面談變成了對她的非法審問。在整個過程中沒有提到她到底犯了甚麼罪,最後強迫讓她簽字。謝某指點張善英的女兒在草稿紙上手寫文字,被她攔住了。他們恐嚇要給張善英加刑處罰。
張善英說派出所的執法違法,沒有人告訴她法律依據是甚麼,涉罪的證人是誰,無人告訴她這個當事人被立案了等等。
目前逍遙津派出所卻利用這三次所謂的罪名把她構陷到合肥市署山區檢察院。
旅美的大陸維權律師吳紹平層向大紀元表示,「從過往的案件來看的話,因為畢竟法輪功學員確確實實沒有破壞到法律的實施,對社會也沒有造成所謂的危害,只是因為個人的信仰去追求真相、追求『真、善、忍』而已,他們(中共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本來就沒有法律依據。」
針對中共給法輪功學員判刑的所謂法律依據,即《刑法》第300條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吳紹平說,這法規不僅違反了中共自己制定的「偽憲法」中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也違反了中共國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公約。
他說,「中共不敢直接說法輪功為邪教,無任何明文規定法輪功為邪教,但是中共卻以授權法院來定邪教的方式,讓法院法官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這一切都是中共的政治操弄的結果,它通過『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辦公室來指揮,實施者主要是國保,然後是檢察院、法院。它根本不是甚麼法律審判,而根據中共的這些法律規定的,恰恰中共才是應該被定為邪教組織,中共完全滿足自己所認定的可構成邪教組織的條件。」
二十多年來,中共利用偽憲法迫害了不計其數的法輪功學員,尤其是對高齡法輪功學員也不放過。79歲法輪功學員張善英的遭遇並不是個案,中共非法判刑七八旬法輪功修煉者已是常態。
程桂鳳,80歲,2021年10月22日在發放法輪功新年台曆時,被山東泰安市岱嶽區粥店派出所警察綁架,後被構陷到法院。2022年3月18日,肥城市法院對程桂鳳非法庭審,之後冤判她六個月、緩刑一年,非法罰款5,000元,並要她每周到司法所報到一次,每天還要和有關部門影片兩次,以確保她在家。
李發珍,八十多歲,與程桂鳳住同一小區。2020年夏天,李發珍在一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被泰安市泰山區三里派出所警察綁架,她得以走脫。此後一年多來,她多次被抄家、綁架,約在2021年年底,被泰安市泰山區法院對她非法判刑兩年,監外執行,非法罰款2,000元。
中共《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1999年當權時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
因此,信仰法輪功,印製、散發、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都是合法的。
此外,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在確定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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