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及何桂藍因涉2020年六四和平集會,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他們早前否認控罪,但被裁定全部罪成,分別被判囚13個月及6個月。兩人不服裁決,已就定罪及刑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2020年的六四集會,被港府以「防疫」為由禁止。主辦六四晚會的支聯會(現時已解散)時任主席李卓人宣布晚會取消,呼籲市民「遍地開花」自行悼念,並指支聯會會以不多於8人一組進入維園悼念,以及舉行網上集會。六四當晚有大批市民自行到維園燃點燭光悼念。

事後有24名民主派人士被起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何桂藍、黎智英和鄒幸彤3人不認罪。何桂藍自辯時曾稱,自己不是為參與六四集會到維園,而是因為不滿警方剝奪其集會的權利,她是去維園表達對警方的不滿及抗爭。

鄒幸彤自辯時曾指,支聯會只有20至30人進入維園點燃燭光,沒有觸及相關條例的上限,毋需通知警方。她亦批評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反對集會,質疑是濫權。

黎智英在被裁定罪成後親自撰寫陳情信,信中強調自己沒有參與2020年的六四維園集會,只是在記者面前點燃燭光,提醒民眾要記住和悼念在天安門廣場為爭取真相與公義而犧牲的年輕人。他續指,若悼念六四有罪,他甘願受罰,與那些在六四犧牲的年輕人一同背負這份光榮和重擔,繼續追求真相和公義。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於去年12月裁定黎智英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3個月,刑期與他涉及的其它案件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何桂藍被裁定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6個月。兩人不服裁決,已就定罪及刑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不過司法機構暫時未有就有關申請定下聆訊日期。

鄒幸彤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2個月,她未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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