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示威活動,一名男護理員及一名女學生分別被控參與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等罪,案件今日(23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男護理員在較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法官考慮到其暴動罪不成立,亦無證據顯示其管有的器具曾用作非法用途等原因,故被判罰款 2,000 元。
兩名被告分別為25 歲的楊光智(護理員)及20 歲的湯嘉欣(學生),他們分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楊光智被控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楊早前認罪;而湯嘉欣則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指為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二人的暴動罪及湯管有攻擊性武器均被裁定不成立。
首被告楊光智於庭外向記者表示,事件令他飽受精神壓力,過去一年患上嚴重失眠,擔心罪成或要面臨 5 年監禁,需要看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及服藥,後來自己看開了,稱「控制唔到就由佢」。次被告湯嘉欣表示對裁決感到感動及開心。作為一位法律系學生,湯坦言事件有動搖過自己會否繼續在法律行業發展,「但你睇我而家仲出得返嚟,我都仲相信法律有啲用」。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案發當晚 7 時許至 8 時許的半小時內,灣仔軒尼詩道一帶有至少數百人士聚集,有人攀上大廈平台、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破壞《大公報》標誌,用垃圾桶和回收桶堵路及向警方照射雷射光等。但兩名被告當時是否身處現場、或以任何方式參與該等激烈行為等,則一概沒有證據直接證明。而現場得到的部份鋪的閉路電視,只拍下二人被補前後的情況。
面對控方指以可以環境證供入罪,法官則認為就二人當時的衣著及裝備,包括黑衣、護目鏡及頭盔等,加上逃跑路線及被捕地點,極其量只能證明二人曾出現於示威活動現場,卻無法證明兩人曾參與暴動。
法官亦「順帶一提」,首被告楊光智於被捕時自稱為急救員,其身上有紅十字的標誌,背包亦有大量急救用品,證據顯示他當時的確是一名急救員,而作為急救員,首被告「有合理目的提供救護服務,並非參與暴動,雖然此並非辯解理由,但也不是入罪理由」。
對於二人逃跑是否因為畏罪而逃的說法,法官對此「有所保留」,指在一個大型示威現場的逃跑與劫匪打劫銀行後的逃跑「截然不同」,因為示威人士有機會在警方驅散下怕麻煩或害怕等不同理由而逃跑。而呈堂影片中,首被告被捕後只重複呼叫自己個人資料及表明急救員身份,態度溫和。而次被告則因為跑得慢,並曾拾起一部手提電話,因此裁定控方證據未能證明二人在暴動現場出現,暴動罪不成立。
就次被告湯嘉欣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表示次被告從未管有涉案的鐳射筆,而於審訊時,負責處理當日證物的警員稱,自己在次被告背包內搜出該支鐳射筆,並曾對其能否啟動作出測試,之後沒有對次被告作出查問或通知其他警員,警員辯稱自己不了解鐳射筆的殺傷力。
法官指作為一個曾處理示威案的警員,搜出可疑物品後「不應不聞不問」,加上警員在處理次被告的證物記錄上一度誤將黑色電話記為護膝,認為警員不可靠,加上她的說法與其他警員出現矛盾,認為因當日多人被捕而「忙中有錯」,令證供存在缺失,故裁定次被告的罪名不成立。次被告於裁決後向法庭申請訟費,獲法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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