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月至7月底,豁免逾29萬人檢疫入境,導致中共病毒(武漢肺炎)在社區大爆發。工業傷亡權益會的調查發現,逾300名員工懷疑在工作期間受到感染。多個工會聯署,促請政府儘快將中共病毒納入職業病,及積極跟進懷疑因工感染個案。

醫管局員工陣線、工業傷亡權益會(工權會)、香港職工會聯盟(職工盟)、醫院管理局職工總會昨日召開聯合記者會,促請勞工及福利局將中共肺炎納入職業病。

工權會按照五大項原則:因為工作與確診者密切接觸;因工作前往疫區;工作間有同事感染;因工作而要接觸大量人群;排除其它影響因素,整理了1月23日至8月20日的數據。同時由於手上的資料非常有限,為了準確呈現問題,只能採取保守的估算,自僱、僱主等身份亦暫未包括在內。

至少有319宗懷疑因工染病的個案,確診者來自20多個不同行業。當中碼頭工人佔最多,保守估計至少60人疑因工染病,其次是飲食業,有48人疑因工染病。

工權會促勞工處積極跟進

工權會總幹事蕭倩文表示,勞工處跟進的個案數字嚴重低於團體評估的數字,處方回覆,截至7月22日,跟進的懷疑因工感染案僅86宗。工權會截至7月22日統計的懷疑因工染病個案最少有165宗,約有48%個案未獲勞工處跟進。86宗懷疑個案中,有57宗的僱主呈報予勞工處,但當中只有7宗的僱主承認責任。

勞福局局長羅致光曾表示,無需把中共病毒納入《僱員補償條例》指定職業病範圍,也無損僱員獲得補償的權益。蕭倩文認為,據僱主呈報個案數字反映該說法失效,工權會除了要求將中共病毒納入職業病範圍,亦建議參考台灣做法,只要符合「參與職務有關」而不幸染病(不論何種疾病),就算將來不幸有新種病毒,只需符合此條件,均應能獲得保障。蕭倩文又要求勞工處更積極跟進,發掘及追蹤更多懷疑工作間感染個案,及強制要求僱主承擔責任,保障工友權益。

職工盟倡設強制檢疫津貼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表示,中共肺炎的傳染力比沙士更強,令從事醫治、護理,以及防疫和檢疫等工作的人員承受極大感染風險。為避免不幸受感染的僱員須證明是因工染病,減慢了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職工盟要求「勞工處處長立即藉《憲報》刊登命令,將武漢肺炎(中共肺炎)列為《僱員補償條例》下訂明的職業病。」

他表示,根據《僱傭條例》,被衛生主任命令接受檢疫的僱員如沒有確診染病,並不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並有機會因為缺勤而不獲僱主支付薪酬。他認為不但會令有關僱員蒙受損失,亦可能增加僱員逃避強制檢疫的誘因,影響防疫成效。

職工盟促請政府向因強制檢疫缺勤,而不獲支薪的僱員或自僱人士發放現金津貼,每日津貼額為過去12個月平均每日收入的80%。又建議政府修改法例增設檢疫津貼,規定僱員如接受強制檢疫期間缺勤,僱主須支付津貼予僱員,款額與疾病津貼相同。

蒙兆達引述美國有研究指,2009年期間,有約800萬感染H1N1甲型流感(豬流感)的僱員,因沒有病假津貼而繼續上班,並因此將病毒傳染給至少700萬人。根據《僱傭條例》,僱員須放連續4日或以上病假,才合資格獲發疾病津貼。職工盟要求政府臨時放寬領取疾病津貼資格,僱員放病假少於4日,仍可獲發疾病津貼,由政府直接發放給僱員,或發還給僱主。

職工盟並建議政府向在醫院、診所、護老及殘疾院舍工作的所有人員,以及清潔工人等發放現金津貼,津貼額為抗疫期間薪酬的25%,以回饋前線員工在抗疫期間的貢獻。

醫管局被批忽視員工保障

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表示,截止8月21日,已有20位醫管局員工受感染。批評醫管局一直否定員工因工作關係而受到感染,稱員工在工作期間一直都有合適的醫療防護裝備,或因家人確診被歸類為家居接觸感染。

余慧明質疑醫管局「員工有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的言論。她解釋,醫管局8月17日發出的臨床指引,清楚標明「確診病人需要入住負壓病房,醫護照顧病人時候需要配戴N95呼吸器。」但很多確診病人出現在醫院的其它地點,並非負壓病房,醫護人員在這些範圍進行護理時,只配戴普通外科口罩,而非N95呼吸器。

按照醫管局臨床指引,醫護人員於工作期間沒有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才會被視為密切接觸者。在非高危工作地區的普通病房,醫護人員的合適個人防護裝備只是外科口罩。但病人無論有否戴上口罩,只要與確診者有15分鐘或以上面對面接觸,或與確診者同處於同一病格超過2小時,便會被視為密切接觸者。

余慧明批評,醫管局對於病人及醫護人員的標準相悖,現時法例完全忽視了對員工的保障,「翻查醫管局新聞稿的內容,醫管局從未在員工受僱傭期間感染了武漢肺炎(中共肺炎)被劃為因公受傷類別。」

醫管局員工陣線要求,政府儘快將武漢肺炎納入《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醫管局作為僱主,被勞工處諮詢後應向員工作出公開、透明的交代,避免讓員工蒙在鼓裏。

籲汲取沙士經驗修例

醫院管理局職工總會總幹事吳冠君指,按照香港的僱員補償條例,呈報的51種職業病中,12種是由生物性危害(病原體、細菌或病毒)引起的。按照顧員補償條例,適用範圍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

吳冠君又提到,立法會於2005年2月通過修訂僱員補償條例,將SARS列為職業病,以致從事相關工作的高風險僱員,例如醫護人員、實驗室工作員等,一旦在受僱期間因為工作而染上SARS,可免卻自行證明因工作性質而致病,加快申請索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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