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彪形大漢抬著一個血淋淋的男子從我身邊閃過,我驚呆了,仔細一看,原來是自己的丈夫,我當即昏了過去。」這是湖南省嘉禾縣小學教師李菊梅女士在2015年6月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遞交的控告元兇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中敘述丈夫被迫害致死的情景。
四個多月後,李菊梅女士再次被綁架,並被非法判刑七年,目前還在湖南省女子監獄遭受迫害。
控告元兇遭綁架構陷
2015年6月1日,李菊梅向最高檢察院遞交《刑事控告書》控告元兇江澤民,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責。與李菊梅同村同宗的現任郴州市政法委副書記(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李亞斌,非但不為李菊梅主持公道正義,還執意要將李菊梅作為典型來迫害。
2015年10月23日下午四點左右,李菊梅正在街上跟一群學生講法輪功真相時,突然來了兩輛轎車,從車上下來四個國安人員,將李菊梅綁架上車帶走。經家人多方打聽才知道,李菊梅已被關押在郴州市看守所遭受迫害。
李菊梅的女兒請了兩位律師,一位是本地的律師,一位是北京的張律師。家屬被告知定於11月17日上午八點半開庭。那天親屬和律師都按時到嘉禾縣法院等候。但法院因為提請當事人未到誤時兩個小時,當同一法庭要審理另外一起案子時,律師對法院耽誤大家的時間、不守誠信表示抗議。
後來於十點十分開庭。李菊梅雖然被手銬銬著,被法警左右控制,她不亢不卑、對眾人說:「我信仰無罪!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是所謂的「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李菊梅不承認審判,所以一概不作回答。
律師依法要求無罪釋放
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時,審判長認為被告不回答是默許,表示沒有異議。這時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是有信仰的,是信神的,如果法官、公訴人是不信神的,我要求申請迴避。因為無神論、有神論兩種思想體系是對立的,這樣勢必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對我當事人是不利的,所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申請迴避。」
庭審人員互相商議了一下就陸續離座下庭了,他們到後方打電話向上級請示匯報。因為沒有找到繼續開庭的理由,十點三十九分他們重新返回法庭,由審判長宣佈休庭。
12月11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嘉禾縣法院在刑事審判庭再次非法審理李菊梅。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說:本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指控我的當事人李菊梅的刑、罪名不能成立。李菊梅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當無罪釋放。
律師從犯罪的主觀、客觀、客體、社會危害四個方面來展開:
第一,李菊梅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從我會見以及剛才的法庭發問都知道,她修煉法輪功就是為了自己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她主觀上沒有故意破壞法律。
第二,李菊梅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其實信仰是一個意識範圍,是思想領域的事兒,本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觀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由故意或者過失,而且客觀上要有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
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他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
律師表示,就本案而言,李菊梅客觀上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
在庭審中截止到現在,公訴人沒有出示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生活中得不到貫徹的證據。公訴人在法庭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從扣押清單看,這些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
比如說《轉法輪》啊、這些呢在1999年之前大街小巷都有,他的內容都是按照「真、善、忍」來修煉,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成為我們人類的共識。
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的個人或國家都沒有權力來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
第三,從犯罪的客體看,其實,《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300條第一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刑法》300條第一款成立有兩要點: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這兩者缺一不可。
律師列舉兩點。第一,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在庭審中,截止到現在公訴人沒有任何的證據來證明我的當事人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沒有任何證據,就是說它在這個質證公安部的意見的時候是說有個司法解釋。
這個司法解釋是甚麼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解釋二。這兩個解釋,它只是說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而且要達到一定份數才能構成犯罪。這沒問題,這是司法解釋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是,這個司法解釋的前提都是邪教宣傳品。那哪些邪教呢?哪些不是邪教?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第39號文件,就像我提交的文件,很明確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
同時,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務委員會也頒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全文應該是三百多個字,根本沒有法輪功的事兒。
既然現實中,現行的法律和司法組織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那麼為甚麼有人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1999年10月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正式公佈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就發新聞說法輪功是邪教。
辯護人認為,我們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我們法院判案,依據的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這兩塊兒沒有的情況下,他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並不是說任何一個部門,任何人的一句話就能定一個邪教,他有一個規定的程序。
實際上呢,從我發問也知道,他們只是一個鬆散的群體,沒有任何的組織,更不是所謂的邪教組織。誰愛煉就煉,不煉就算,來去自由。因此,法輪功並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組織。她修煉法輪功的行為也不是利用邪教組織的活動。
第二點,300條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組織和利用犯罪的工具、方法和手段。所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具體施行。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它與通常我們說的違反了法律或者觸犯了刑律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
觸犯刑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但無論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個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夠應用,而恰恰是法律應用的結果。
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頒佈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整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實施,不能被應用。有這種能力的人,真的是擁有國家權力的人。
而本案中,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一個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導致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實施呢?
而且,今天的庭審中,公訴人沒有任何的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或者部份實施的。因此,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李菊梅既沒有利用邪教,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她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300條第一款。
最後一點,從社會的危害性看,其實,任何的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犯罪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反而是有利於這個社會的。
綜合以上,從犯罪的主觀、客觀、客體及社會危害四個方面得到唯一的結論就是李菊梅是無罪的。請我們的合議庭在無罪的判決書上簽上你們的名字。
李菊梅當庭陳述說:「我90年得了一種怪怪的病,到處治不好,煉法輪功讓我的病痊癒。我們是遵紀守法的人,只能是維護法律,怎麼會破壞法律呢?那個公安的,警察都對我們說,要是全中國的人都煉法輪功就不需要我們警察了。」
「從喜馬拉雅山麓到日月潭邊,從萊茵河畔到自由女神像前,從地球北部的格林蘭到南部的紐西蘭,到處可聽到法輪大法令人舒緩的煉功音樂,到處可見到法輪大法寧靜祥和的煉功場面。法輪大法傳遍了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深受廣大各族裔人的喜愛,法輪大法洪傳全世界的現實就是這樣震撼著人心。」她繼續說。
「你們記住九字吉言:真、善、忍好,法輪大法好!答應我,三退保平安。各位請答應我退出從小的紅領巾,長大所入的團以及工作後入的黨……會得福報,擁有美好的未來。」
被枉判七年 郴州市1670人簽名營救
2016年5月27日,嘉禾法院第三次非法庭審李菊梅,仍然由檢察院林檢科科長李民孝充當控方律師。
李民孝據說是因為第一次開庭不滿張傳利律師提出的迴避申請,之後的兩次開庭自願充當控告人。從其控告書上羅織的罪名來看,證明其人根本不懂法律常識,是被當局利用充當打手而已。李民孝拿不出新的證據構陷,只說李菊梅不認罪,請求法庭重判李菊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審判長李衛平宣佈休庭,說請示後再處理。
最終,李菊梅被嘉禾縣法院非法判了七年。郴州市1670名民眾簽名聲援李菊梅。
李菊梅不服判決,上訴至郴州市中級法院。郴州市中級法院於2016年8月30日開庭審理李菊梅的上訴案。張律師再次為李菊梅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張律師當庭說:「我的當事人李菊梅曾是骨癌患者,被醫院判了『死刑』的人,修煉了法輪功後,今天活生生地站在這裏,這說明了甚麼,我想這已不需要我來解釋。但是站在法律角度我還是向各位闡述我的辯護詞。」
律師辯護再次強調:李菊梅的行為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反而是有利於這個社會的。「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因此,應當判決我的當事人李菊梅無罪釋放!」
經過將近一個月的等待之後,郴州市中級法院通知家人維持原判。
李菊梅被送到湖南長沙女子監獄繼續關押迫害。
李菊梅的女兒李露彬2017年2月從北京到湖南女子監獄探望母親,遭監獄拒絕見面;另一親屬去探監也未能如願。
從湖南女子監獄傳出可靠消息,李菊梅當時在監獄確實遭受酷刑折磨。監獄為了完成轉化名額,對不肯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折磨。有個外地區的法輪功學員受酷刑折磨,慘叫了幾天幾夜,連服刑人員都不願再待在那看下去了!李菊梅同樣遭受嚴重迫害。
張律師在為李菊梅辯護時指出:「人類的法律分為善法與惡法,人類真正的法律是懲惡揚善,凡是以維護人類正義、道德、良知、善念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惡法。」
「惡法非法,是不能接受認可的。惡法不具備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線的人不應該遵守。」
「司法人員應以維護正義、良知、遵循善法做正確的判決,即使是在執行上級命令時也應如此。」
同時,張律師列舉,柏林牆倒塌兩年後的1992年2月,一名東德衛兵因為開槍殺死偷越柏林牆的青年接受審判的歷史。
二十七歲的衛兵英格·亨裏奇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時說:「那個時候我只是在遵循法律和執行上級的命令,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罪不在己。」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無辜平民的衛兵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法官當庭指出:「作為士兵,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槍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轉自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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