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違法中資來台投資,台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未來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最高將可處罰2,500萬元台幣(下同,約628萬港幣),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而應申報而未申報,或有申報不實、不完整及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也可處最高250萬元罰款。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一規定,若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來台從事投資,主管機關僅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被外界質疑罰則太輕。三讀條文改為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藉以增加執行力度與彈性。

另外,對於應申報而未申報、申報不實、不完整及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以及違反轉投資規定者,現行法規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本次修法也加重為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款,但也針對情節輕微者設置改正後免罰的規定。

台陸委會並強調,本次修法對合法中資並無影響,政府歡迎中資來台投資立場沒有改變,但對於中資違法投資影響台灣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款,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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