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香港法輪功學員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食環署及律政署非法侵擾真相點。經過五年的訴訟,上周五(8月31日)高院裁定食環署運用有關條文採取行動違憲,法輪功學員勝訴,強調表達、集會自由及示威自由對香港非常寶貴,限制展示橫幅將嚴重侵害這些基本自由。法輪功學員歡迎判決維護他們講真相的權利,多位立法會議員及政要也讚揚判決捍衛人權自由,警告執法人員不得濫權。

自2013年4月以來,梁振英政府食環署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所規定除非獲得有關當局的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得在政府土地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的條文為藉口,不斷侵擾多個法輪功真相點,強行移走橫幅與展板,至今超過四年。僅官方當年向法庭提交的估算,全港26個法輪功真相點(街站)便強行移走了130幅橫額及484塊展板。訴訟期間食環署仍從不間斷的突襲各個真相點,被搶走移走的展示物品難以計數。

法官:言論示威自由非常寶貴

法輪功學員強調,用於示威、集會表達訴求的橫幅、展板,不應受到市政條例規管。

原告的兩名法輪功學員於2013年先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食環署及律政署對法輪功真相點非法侵擾,包括強行移走真相點的橫幅及展板。高院原訟庭於2014年4月開庭聆訊,同年10月裁定原告敗訴。原告其後提出上訴,歷經高等法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階段,獲發還高等法院原訟庭重審。原訟庭今年3月21至23日開庭聆訊,由林雲浩法官審理。

林雲浩法官在8月31日的判決書中指出:「無可爭議,本案涉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示威自由。這些基本權利對香港社會和香港的生活方式非常寶貴,我們各級法庭對此應予以寬大的演繹,以給予個人完全的保障。對這些權利的限制則應予以狹窄的演繹,政府有責任證明任何限制的正當性。」

法輪功學員2013年入稟高等法院,指食環署強奪展板橫幅是配合中共的打壓。(大紀元資料圖片)
法輪功學員2013年入稟高等法院,指食環署強奪展板橫幅是配合中共的打壓。(大紀元資料圖片)

法輪功學員用橫幅展板向市民和大陸遊客講述中共的迫害。(大紀元資料圖片)
法輪功學員用橫幅展板向市民和大陸遊客講述中共的迫害。(大紀元資料圖片)

限制展示橫幅嚴重侵害自由

判決書確認展示橫幅在示威活動的重要性:「長時間以來、在很多地區,橫幅一直是示威活動的重要一環。橫幅是示威者用視覺向他人傳達信息的主要方式。在我看來,限制展示橫幅嚴重侵害了這些受保障的自由。」

然而,食環署據以規管橫幅、展板等展示品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無論在基本法要求的「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或條文用於規管示威的展示品的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等方面,都存在可爭議之處。

執行市政條例  不符「依法規定」要求

判決書指出,食環署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用於示威集會等活動時,缺乏清晰明確的程序及指引讓公眾知所遵從;不應該由官方人員任意決定是否批准。判決書強調:在本案中,沒有足夠理據向食環署署長(或地政署的總產業測量師、高級地政主任或首席測量主任)授予不受約束的權力,並交由他們決定言論、集會及示威的基本自由應如何受到限制。

雖然食環署授權地政署對一些路旁地點進行規管,並制定了「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但這個管理計劃卻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的真相點活動。判決書指,管理計劃只涵蓋指定的路旁地點,並無涵蓋法輪功學員的任何真相點。同時,計劃並不開放給個人申請,只有立法會或區議會成員除外。「我的結論是104A(1)(b)條文應用在本案上,構成對申請人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的限制,並不符合『依法規定』的要求。」

判決書裁定食環署運用有關條文向法輪功學員採取行動違憲,因此判法輪功學員勝訴。判決書說:104A(1)(b)對申請人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所施加的限制,不符合基本法的「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要求。而由於規定移除展示品的條文不可單獨執行(free-standing),移除的權力來源於104A(1),因此食環署移除橫幅的決定違憲。

至於有關條文是否適用於示威、集會等根本問題,由於上訴庭已有判決,原訟庭必須遵從,原訟庭因而未能就此問題作出獨立裁決。◇

法輪功學員歡迎判決  稱讚維護講真相自由

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歡迎法院作出正面的判決,確認了港人言論、集會、示威的權利與自由,同時也確認了展示橫幅、展板等在示威中的重要性,並提醒政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能任意妄為不受約束。

他說:「這個判決是對港人的集會、示威等自由做出了基本的維護,也是在維護著法輪功學員和平理性講真相的自由權利,也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中共在梁振英年代利用食環署打壓法輪功的政策。我們看到社會的正氣在上揚,希望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份的保障,不要受到無理的限制。」

他呼籲香港的司法機構及各有關方面撥亂反正,繼續支持正義、維護善良,為香港與港人造福,也為全中國的美好未來做出貢獻。

原告的洪瑞峰和潘蓮花兩名法輪功學員也表示歡迎法院的判決,洪瑞峰讚揚法官的正義:「那個法官真的很正義,心情很開心遇到這樣的法官」。潘蓮花強調會繼續在真相點講述法輪功被中共迫害的真相,希望今次判決後,食環署不要再來滋擾他們講真相的活動。

判決捍衛兩制下法治人權

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認為今次法輪功學員的司法覆核案勝訴,令人振奮,「法官在判決中清楚說明港府嚴重侵害原告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利,這是一個捍衛香港一國兩制的判決,是對被中共控制的港府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利的司法痛擊!這個判決不只是支持法輪功學員人權的判決,更是捍衛香港法治,展現港人治港的司法判決!」

朱婉琪律師表示,法輪功學員在香港艱難的環境下贏回《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下應有的基本人權,「判決中特別指出原告學員所爭取的言論表達及集會遊行自由對於香港社會來說是很珍貴的,司法以寬大的解釋來對待個人行使這些基本權利的所有做法(判詞第67段)。判決中並清楚闡明以『橫幅』來展現遊行的訴求是許多地方由來已久的做法,港府這種限制法輪功原告使用橫幅向公眾傳遞訊息的行政決定是嚴重侵害了原告言論表達和集會遊行自由」。

她認為所有敢於反對中共暴行的港人都應記住此判決:「這個判決對於所有勇於揭露中共暴行的港人是一項鼓勵,替站出來講真話的港人壯膽氣,港人言所當言,為所當為理應受到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的保護!」

朱婉琪並強調此判決的重大意義就是行政裁量權力不再是港府為中共打壓法輪功的萬靈丹:「法官在本案判決中批評港府食環署署長的裁量權竟然可以基於任何理由來拒絕申請許可(法官認為本案原告甚至無從申請許可),食環署此種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行政權力過於廣泛並且不受拘束(unfettered),同時裁量權的標準及範圍不足夠不明確,因此不符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原則,故撤銷食環署的該項行政決定。」

她呼籲港府尊重及珍惜香港百年來的自由法治,不要再做中共打手,不要再濫用行政權力來打壓法輪功、剝奪中國人在香港了解中共暴政真相的權利。◇

保障港人權利自由 公權力須受法律監管

今次案件法輪功的代表律師何俊仁對勝訴感到高興,看到受打壓的團體努力爭取權利,終有成果。對於法官指食環署的酌情權不能無限擴大,他認為任何制度皆要靠人去運作,但專制政權下人民的權利則無法保障。他說:「如果那些人的思想,是偏向專制的,或者有很多政治上的干擾的,或者有政治上的偏見的,縱使那個制度是對他有所規限,他仍然可以運用制度裏邊所給他的酌情權,作出不太公道或者不是太合理(的決定)。」

何俊仁
何俊仁

梁家傑
梁家傑

今次判決強調要尊重港人表達等自由,何俊仁認為香港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傳統,但還要靠港人不斷去爭取:「我們有人權法、有《國際人權公約》。但記住制度裏邊有很多空間是仍然由官員酌情去行使權力的,這裏就難搞了。如果講那些官員有偏見,或者繼續有政治上的干預,那就麻煩了。但當然除了法律之外還有輿論,還有立法會的監察,還有市民繼續去爭取,這些都是很重要的,不要放棄這些。」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認為,今次判決帶出很重要的訊息,就是政府部門在行使公權力時,對正在行使言論及表達自由的人會造成一些折損時,必須依法監管,有關部門行使酌情權的範疇必須清楚釐定,同時給予受影響人士足夠的保障:「若造成不便或是令言論或表達自由受損的話,就沒有足夠保障。因為他(法官)認為這一套管理街招街版的指引,違反了我們應有的、受保障的言論或表達自由。」

另外,多位立法會議員對今次判決表示歡迎,認為彰顯表達自由等香港市民最重視的核心價值,同時警告執法人員不得濫權。對於前特首梁振英上台後先後出現食環署和青關會滋擾法輪功真相點,議員強調須撥亂反正。(詳見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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