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法院的判決,支持下級法院裁定兩家中國維生素C製造商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被告應支付1.48億美元賠償金。

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周四(6月14日)一致認為,紐約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定,過於尊重中共政府提出的監管政策解釋,支持下級法院的判決,將全案駁回該上訴法院。

2005年,德州動物科學用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新澤西州拉尼斯科公司(Ranis Co Inc)控告河北維爾康製藥公司(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和華北製藥集團(North China Pharmaceutical Group)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antitrust,又譯為反壟斷法),損害美國公司的合法權益。

中共政府介入該案,要求負責審理的法院駁回本項指控,部份理由是中共的法律要求中國製藥業者遵守政府規定的定價制度。

一名聯邦法官質疑中共政府的解釋,在2013年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後,裁定被告應支付1.48億美元損害賠償金。本案在上訴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2016年同意中共政府的論點,撤銷了下級法院的裁定。

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判決書中寫道,雖然美國法院「理應尊重」外國政府對其本國法律提出的解釋,但是並不代表「必須因外國政府的言論而對案件造成明顯影響」。

最高法院今年4月在審理本案時,罕見地同意中共政府官員與美方律師向大法官陳述意見,過去通常只有司法部的官員被容許這麼做。

代表原告美國公司的律師Michael Gottlieb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將有助於自由開放的市場,同時維護美國法院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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