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的法律問題一般人的常識不足,甚而充滿基本觀念上的謬誤,例如將性騷擾同性侵犯混為一類事,皆因「性侵犯」非正確法律用語,正確說法是「猥褻侵犯」,而性騷擾則根本不是刑事罪行,投訴的地方是平機會而不是去報警!

特首在運動員的Me-too事件究竟搞清楚事件及有法律意見沒有?看來沒有,而她說話的冒失更帶有未審先判的作用,嚴重影響法治精神,對誰人也不公平;更帶壞社會不尊重法治的風氣,人人都只依靠有限的事實對事件作武斷的論斷。當事人可能善意希望社會關注同類事件,但在一個反智社會碰到個反智特首還有個反智才子齊炒作事件,只會有適得其反的效果,就是公眾更為反智。

希望本文可以幫大家正確認識法律。猥褻侵犯緣於普通法的定義,是指連同不雅的侵犯(An assault accompanied by Indecency)。何謂不雅是指正常人(right-minded persons)在當代社會(contemporary standards)的標準下認為是有冒犯性(offensive)的行為。可以見到,這定義因時代及涉及的人物情況而可以有所不同。另凡申訴人同意(consent)有關行為,罪名不會成立。但法例規定16歲以下的兒童及有精神病的人不能同意有關的行為。

證明永遠是個大問題,年代久遠欠缺錄像或旁觀證人的指控,可以想像得到入罪機會不大。特首輕率地呼籲受害人報警,大有可能只是令到受害人多被傷害一次而非公義得以申張。

兒童心智未成熟,不能對有關行為在法律上同意,自然合理,但兒童在法庭作供時其供詞的份量法官要特別嚴謹小心,亦是必然的,因為與是年幼的人愈容易將幻想(fantasy)與現實混亂,而刑事罪輕易毀人一生,法庭要謹慎小心是理所當然的。法官若一如特首容易正義上身那才可怕。

若論到責任問題,或應指出誰要負責,筆者絕不猶豫會指出是受害人涉事的學校,而這家學校的表現也相當不負責任,第一時間將教練停職,是另類未審先判,將責任推給一個可能是冤枉的人。教育局對於在校園環境出現性騷擾的事情(再提醒這非刑事罪),早有非常詳細的守則,學校執行得到,沒有性騷擾事件自然更沒有性侵犯了。防範不嚴出事推卸責任,校風如何,可以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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