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奸何其多?從前只是一些人說些討好中共的說話,又或許說話的根本就係中共的人或半官方的人,例如民建聯工聯會之類,也就算數,只道是不同意見,雖然係對立關係,也不妨代入敵對一方看問題;但有一類港奸的言行,係為媚共而發言,了無價值。

這類例子多不勝數,由挖空心思想出香港地下不屬於香港主權論,到公然倡議要增加警權,要立甚麼「辱警罪」,大小媚共政客皆以爭相出賣港人利益以討好中共志業,筆者從而構想港人應要訂立一條「港奸罪」,以法律為武器,全民作共識,用實質的法律武器打擊制裁出賣香港的「港奸」,令「港奸」明白其所作所為不是沒有成本,是要付出代價的。這個構想的「港奸罪」筆者在另一報刊專欄寫過,太具創意的事實難有迴響,有理由再寫得詳細一些。

這裏也應先作條言論自由的底線,如果只是發表言論,則無論發表的言論多麼過份,也不應成罪。情況一如就算有人倡議港獨,如果只說不做,還是言論自由的範疇,依筆者個人的理解,就算23條立法也不影響言論方面的自由。

香港人要立「港奸罪」,針對的是有實質行動,出賣及侵害港人利益的人。例如某人發表媚共言論,可以不理,但當此人收錢然後組織人馬進行弄虛作假的示威集會活動之時,就是有了實質的行動,用法律制裁變成合理。又例如有人要求港府立「辱警罪」,倡議無妨,媚共政客用私人草案推動立法,就是實質上的與民為敵,就應制裁之。

「港奸罪」在現有政治體制下正式在立法會立法,當然不可能,但民間創製立法,用民間電子公投給予法例的合法性,並不困難。集合民間學者起草事業的法案,再交付電子公投便可以。執行方面分定罪與制裁。定罪可經公投或民間組織學者再經公開討論有了一致共識然後裁定。

被裁定為「港奸」者,不會坐牢,但民間組織可將裁定通知全世界所有自由國家的政府,請這些政府拒絕讓「港奸」入境旅行,更可以拒絕讓「港奸」的子女到自由世界的大學讀書。只要各國的民間組織支持,道德力量就會迫使各國政府也支持。港人想制裁『港奸』,就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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