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對本欄讀者是又相熟又陌生。陌生是七年前評論甚多,但內容別說各位讀者,筆者自己也不記得了,大約記得有兩大批評,一是傳媒未審先判,以有罪推定看事件,二是志雲秘撈,無線從來知情,不申報可以是認為申報一定批准,事實也幾乎肯定無問題,事件只是程式上的缺失,無犯罪的意圖。
法律的問題往往正是將簡單的事複雜化。常識的辯解廉署律政司不同意,上訴又上訴,是人為的意氣多於對公義的執著。以制度而言終審是爭拗的終結。志雲大師聰明人也,深知大眾式的套語不可挑戰,於是語重心長地呼籲港人要竭力捍衛獨立司法制度,確保真的假不了。這只是句民粹欠缺智慧內容的花話。
別說不是人人出得起一千五百萬律師費去應付官司,一般優厚中產也要賣屋才有可能支付訟費,志雲能保證上訴人可以如他般好運?這不是廢話就是風涼話!看本官司過程的意氣及兒戲,若有同類案件發生在你身上,筆者再同情也只會免費協助害主自行上訴,律師費應留下來,安家及日後生活之用,司法公義從來不屬於窮人的。
終院法官李義在判詞中說,志雲作為無線業務總經理,他的行為必然與無線業務有關。李官認為陳於業務中亮相,與其職位全無關係。原審及上訴庭認為有問題的秘撈行為,忽然又變成沒事。
李官提到,陳志雲於活動中亮相(秘撈行為)會帶動節目收視,對無線有利。而<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的控罪元素,包括必須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損害主事人的利害。其他三位法官霍兆剛,司徒敬及華學佳勳爵均同意這一說法。筆者不能同意,大家千萬別過於樂觀地解讀這一點。
大家看看第9條的條文,代理人收取或索取利益就係犯法(主事人事前不知),無數的先例入罪就是這樣簡單,法官不會隨便信納你秘撈收錢是對主事人有益的事,你也難以學志雲花費千萬請律師去說服法官一個常識常不會出現的命題。
五人中只有常任法官鄧國楨持不同看法,認為即使陳志雲出席活動有利於無線,這與志雲是否犯罪無關,亦不構成辯解。唯志雲真心相信無線不會反對他接受秘撈,才是有效的辯解,這看法合理,根本只係常識,也是筆者七年前說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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