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立不得假釋終身監禁後,已先後有3名中共官員「吃了螃蟹」。不過,中共最高法院日前發佈新規,進一步規範死緩、無期徒刑的減刑尺度,將死緩和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均增加1年,令沒有判終身監禁的「老虎」也變得日子難熬,震懾意味濃厚。
11月15日,中共最高法院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
《規定》第10條稱,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4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3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條稱,判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份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10條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6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照新規與舊規不難發現,新規的最大變化是死緩與無期徒刑的考察期均增加了1年。換言之,一個被判死緩的貪官,即使沒有被判不可假釋終身監禁,也將比此前多坐兩年牢。
此外,新規對無期徒刑的減刑較之以前更加細化,減刑檔次從2種細化到4種。對減為有期徒刑後的後續減刑,尺度也更趨嚴。
官媒報道稱,這次推出的司法解釋從實體上解決過去部份「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
外界也有質疑上述《規定》的聲音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不應列入《規定》,這是一個中共用於迫害異見人士、宗教信仰人士、維權律師等的一個邪惡罪名。
被判處死緩的目前有3人,前總後副部長谷俊山、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廣東省政協前主席朱明國。而被判死緩並處不可假釋終身監禁的也有3人,除了白恩培,還有2名非「虎級」官員——前發改委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前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于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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