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夕,警方在多區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事後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控告多人。今(22日)再多兩人於高等法院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令案中已有8人認罪,當中3人承認《反恐條例》下爆炸罪、4人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等罪、一人承認串謀殺警。

被告黃振強(案發時22歲,無業)、吳智鴻(案發時24歲,工程人員)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另一同案被告彭軍壕(案發時33歲,無業)早前已認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黃振強日前另外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和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份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此罪最高可判監14年。

黃另被控的串謀謀殺、管有爆炸品罪,則準存檔法庭。

至於吳智鴻,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管有1支手槍、4個彈匣及106顆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他另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准存檔法庭。

認企圖殺警

黃、吳二人的同意案情,指案中被告分屬兩個小隊,串謀於2019年12月8日民間人權陣線在港島舉行遊行時,串謀策劃用槍,及在遊行路徑中放兩個炸彈殺害警員。二人承認在2019年「7.21事件」後,在Telegram互相結識,吳向黃提及要推翻政府先要「搞掂」警方。

黃、吳等人2019年9月中下旬曾到台灣參加退伍軍人軍事訓練。吳其後在港採購槍械彈藥及炸藥,並曾經與其他人到西貢試槍。

但是黃指吳是整個計劃的主腦,吳則承認與黃是其中兩名策劃人。

案中14名被告包括「12港人案」張俊富、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等人。

案件編號:HCCC164,165/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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