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法例,全面禁止電子煙和其他加熱煙等產品的進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等行為,違者最高可罰5萬元和監禁6個月。
政府去年已經宣佈全面禁止電子煙,今日正式介紹《2019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修例草案禁止「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及草本煙的進口、製造,銷售,分發或推廣,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5萬元和監禁6個月。與傳統煙一樣,在禁煙區內使用電子煙,皆會被罰款1500元。草案亦限制旅客攜帶電子煙及加熱煙等產品入境,即使自用,亦不容許。
當局還表示電子煙及另類吸煙產品對公眾健康造成危害,可能產生「門戶效應」,即令人們從吸食電子煙轉為吸食傳統煙。並且尚無證據顯示電子煙可以幫助戒煙,所以必須對電子煙及新型吸煙產品進行防範禁止。
修訂條例草案將在本週五刊憲,下周三(20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進行二讀辯論。若獲立法會通過,在刊憲後六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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