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 (「《條例》」) 7月16日起生效,任何人士出入境如攜帶超過相等於12萬的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須向海關申報。
為打擊不法份子及恐怖份子跨境洗黑錢及籌集資金,港府早前制訂了「《條例》」。在新制度下,任何經本港13個指定管制站,包括機場、港澳碼頭等入境的旅客,如管有總值超出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包括紙幣及硬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無劃線現金支票、旅行支票、不記名債券。須主動使用特別紅色通道填表申報,再由關員檢查行李。出境的旅客,亦須在海關人員要求下,如實披露有否超出上限。16歲以下人士,由隨行成年人負責申報,避免犯罪份子利用未成年人士運送資金過境。至於跨境貨運,則須預先使用海關網上系統申報。
海關助理關長何珮珊表示,申報過程預計需時2至3分鐘,海關已增加了54名前線及後勤人員,及引入4隻鈔票搜查犬。考慮到市民及旅客未清楚新規定,實施後首3個月將為寬限期,會先書面警告首次違例人士。之後首次違例的旅客會被罰款港幣2千元,再犯則會循刑事檢控,交予法庭處理,最高刑罰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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